在教育司现行的编制内有一个学校督导员职位,其职权为注视及监察学前教育及初小与中葡教育等机构内教师之教学工作。 但学前与初小教育之目标及其组织是不同的,应有不同程度职责的职位使其专门化,因此,在教育司人员编制上增设两个学校督导员职位,继续现时具有协调工作的职位。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一、载於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号训令附表之教育司人员编制内增设两个学校督导员职位。 二、由本法令设立之职位,其结构与八月十三日第45/90/M号法令第一及二条所指相同。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