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租金是租务合约中主要元素之一,而八月二十五日第100/84/M号法令已订定有关本地区分配公务员居住单位之租金; 又监於自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公布後,作为使用及享用居所之补偿,租金一向以来均按照第100/84/M号法令订定之比率扣除,而现时亦未有足够理由提高有关租金之比率; 最後监於租务本身的性质未能保障公务员/住客之利益,而租金的计算亦应有标准之厘定方式;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制度) 在不妨碍特别法例规定的情况下,获本地区包括自治机构及市政机构分配居住单位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须缴付按下列条文规定方式计算之月租。 第二条 (租金之计算) 一、倘房屋或单位备有政府供应之家俬,则基础租金相当於薪俸、薪金或退休金及抚恤金之3%;反之,则为2%。 二、倘住客及其配偶或相等身分之人士均受聘於本地区,包括市政机构或自治机构,租金的厘定将根据较高之薪俸、薪金或退休金及抚恤金作标准。 三、在不妨碍下条条文的情况下,与住客同住的人士无需缴付租金,但丧失倘有法律赋予房屋津贴之权利。 第三条 (特别情况下租金之计算) 一、当住客的配偶、相等身分之人士或家庭其他成员与住客同住而同时收取相等或高於公务员职程的最低月薪时,则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之百分率将按该情况之人数每一人加2%。 二、倘有上款所预料的情况的人士存在,应由住客通知负责分配居住单位机构,并於下列任何一项情况发生後三十天内进行: a) 现存之租约,以本法令生效日开始; b) 接收钥匙日开始; c) 在租约期内,发生上述情况日开始。 三、倘不进行上款所指之通知或虚报,住客将要支付有关之差额,同时业主有权以简单通知终止合约。 第四条 (付款制度) 一、租金的支付由所属机构或负责发出有关薪酬之机构主动在住客之薪酬中扣除。 二、除入住的首月,倘入住少於十五天无需支付租金外,租金永远以整月计算。 第五条 (生效) 本法令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