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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0/M号法律,关於核准总督徵收一九九一年本地区各种税项、收益及取得对财政运用必需的资源用以支付载於或将载於同一年度的地区总预算内的公共开支。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一九九一年收支许可 本法律准许将列入一九九一年度预算案内的收入课征及费用支付及核准政府的施政方针和同年的公共投资及发展计划。 经审议一九九○年澳门经济及财政状况之分析报告书; 经本地区总督之建议,并遵守澳门宪章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所定的程序; 按照同一《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一款f及g项的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收入的课征及费用的支付) 一、总督被准许于一九九一年度按照适用法例课征本地区的税捐,其他收入及取得财政上所必须的其他资源,并将所得供作同年度已列载于或将列载於一九九一年度之本地区总预算案(OGT)的公共开支的支付。 二、只对法律许可的收入才可以课征,所有收入,不论性质与来源,有或无特别用途,除法律上有明确相反规定者除外,概按各有关章程所定期限交至本地区公库,而於期终在年账内列明。 第二条 (私人预算) 一、受预算管制但非列入本地区总预算案OGT/九一的公共机构,亦被准许使用本身的收入以应付其有关经费,但其预算须经总督以训令核准。 二、上条所指的机构在处理其分配款项时应遵守本法律所定的原则。 第三条 (优先目标及政府施政方针) 一、公共行政的一般政策将朝向本地区和谐及整体发展,推动行政,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基本因素,并着重於加速基本建设。 二、为达到既定目标,总督将遵照此法律所宣示之原则及按照成为本法律部份并作为本法律附件公布的政府施政方针来编制本地区的总预算案。 第四条 (原则及标准) 一、OGT/91将按照有关预算及公共账目的法律规定编制,并遵守年度性、单一性、总体性、平衡性、非抵消性、分类性及非委托性。但法律核准的特别用途则除外。 二、OGT/91之执行的注意力将集中於控制各部门运作开支的增长,减少历年盈余之应用与及利用公共机构以鼓励一般私人机构运作以提高其生产率及达到更佳之经济分配。 第五条 (各项措施) 一、为着公共账目的平衡及公库所需的正常补充,总督将采取必要措施,使资源得以配合需求。 二、遇有足以危及公共账目平衡的特别情况时,总督对于未经法律或已存在的合约所订定的开支及给予任何机构,组织或人士的补助,可加以限制,缩减甚至暂停。 三、凡靠明确指定用途的收入而为的开支只能取自相应的征收并遵守适用法例的规定予以核准。 四、鉴於核准收入的课征进展以及本地区财政资源的最佳运用。凡为优先目标的达成及政府施政方针列明的活动发展所需要的追加及特别拨款物得予以批准。

一九九○年十二月七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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