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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0/M号法令,关於将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其讲师协调部门的职责转与东方葡萄牙学会承担--撤销九月二十五日第六三∕八九∕M号法令第四二条二款。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着适应因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而出现的新形势,澳门文化司署根据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的规定进行了重组;该法令第五十三条并规定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讲师按日後订定的办法,转入为协助推广葡国语言和文化而成立的机构。 东方葡萄牙学会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根据九月十四日第57/89/M号法令成立。它的成立使上述的移交工作得以进行。而本法令则规定有关人员纳入该学会的应遵条件。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讲师) 终止澳门文化司署对葡文书局、语言中心及其讲师协调部门的职责,这三个组织的行政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归由东方葡萄牙学会承担。 第二条 (人员纳入) 在葡文书局、讲师协调部门和语言中心任职的人员,在其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只要其薪金系由地区总预算册『长期固定工资』项目中支付、且符合担任公职的一般条件并在接到通知日起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澳门文化司署所提出的纳入条件者,便可以纳入澳门文化司署的人员编制。 第三条 (纳入规定) 上条所述人员的纳入按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四十三、四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八及五十九条规定为之。 第四条 (过 渡) 对选择不纳入澳门文化司署人员编制的人员,则保持现状,直至其合约期满为止。 第五条 (撤 销) 撤销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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