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由五月十日第13/90号法律所增设之议员席位之选举和任命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由五月十日第13/90号法律所增设之议员席位之选举和任命,受三月三十一日第4/76号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8/84/M号法令、五月二十六日第47/84/M号法令及六月六日第10/88/M号法律,连同下列各条所载的修订和例外情况所规范。 第二条 (间接选举而产生之选任议员) 由间接选举而产生之新增议员,一名代表经济利益,一名代表道德、慈善及文化利益。 第三条 (任命议员) 在直接选举得出结果後十五天内,总督应在当地社会上具有功绩和声誉之居民中任命两人为议员。 第四条 (任期) 根据本法律规定之选任议员和任命议员,应履任至本届立法会届满为止。 第五条 (生效) 本法律於公布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颁布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