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学员的薪俸索引点 监於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对公务员、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员之薪酬进行的调整,并不包括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学生及实习准军官; 监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学生之薪酬,是对有意进入澳门保安部队新职程之青年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鼓励; 监於澳门总督之建议及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之程序;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一款a项及第三十一条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如下: 独一条——七月四日第18/88/M号法律第八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的学员) 一、 a)第一年,薪俸索引点200; b)第二年,薪俸索引点220; c)第三年,薪俸索引点240; d)第四年,薪俸索引点260。 二、在实习期间,准军官有权取得相当於薪俸索引点300之薪酬。 三、已属水警稽查队、治安警察厅及消防队编制之学生,倘其薪俸索引点高於该课程同年级学员或见习准军官之薪酬索引点时,可收取与有关职级相应之薪酬。 四、 五、
於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於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六日颁布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