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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0/M号法律,关於调整公职人员薪俸、退休金及恤金事宜--撤销六月廿六日第四∕八九∕M号法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由於生活程度及私人方面之工资不断提高,因此有需要调整对澳门公共行政人员之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公布之法例所载之公职法律制度规定,薪俸根据薪俸索引一百点之金额之变动按比例调整,并规定每当现职人员之薪俸调整时退休金亦随之调整。 抚恤金方面监於未有相同之规定,因此有需要明确规定抚恤金之调整方式。 基此,调整薪俸索引一百点之金额及抚恤金,并由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 考虑到护理总督之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一款c项及第三 十一条一款q项之规定,制订如下: 第一条 (索引一百点之调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一所载索引表中索引一百点之金额订为二千九百元。 第二条 (抚恤金) 抚恤金之调整方式与退休金之调整方式相同。 第三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负担由本地区本经济年度总预算支出表为有关目的之拨款应付。 第四条 (撤消) 撤消六月二十六日第4/89/M号法律。 第五条 (生效及效力) 本法律於刊登之翌日起生效,而效力则追溯至一九九○年七月一日。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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