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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0/M号法令,制订对外开放停泊车辆地方的税务优惠及其使用的方式。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在一九九零年施政方针内的“本地区整顿及基本建设政策”第二章内,本地区行政当局力图改善道路交通情况及增加停泊车辆的地方。 这样,在本年内对可达至该目标的措施进行了研究,以便能整顿交通。 所得的结论显示它的解决办法亦牵涉到机动车辆停泊在街道上的问题,因此从各措施中,决定以透过税务优惠方式来鼓励在大厦兴建及使用停泊车辆的地方:倘属多幢楼宇并合,就给予都市房屋税税率的优惠;如已有停泊车辆的地方,则豁免该税项。 但该等停泊车辆的地方,应按照本地区行政当局於本法例内所订定的善用政策来使用。 而为使这些措施可行,必须对确保设立及经营公众停车场服务的权利批给合约进行检讨,以便与本计划相配合。 基此; 经听取交通谘询委员会及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行使八月六日第8/90/M号法律第一条赋予之立法授权及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税务优惠) 一、倘私人大厦之停泊车辆地方在本法律生效日前尚未使用,而将按照以下条文之规定来使用时.豁免缴交都市房屋税。 二、倘属多幢楼宇并合,就给予都市房屋税税率百分之五十的优惠。 第二条 (停泊车辆地方之使用方式) 一、应以下列方式使用现有大厦的停泊车辆地方: a) 由该楼宇管理处管理; b) 由将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管理; c) 交由澳门泊车公司管理。 二、不论所采用的是哪一种方式,都应每年向有关机关提出证明,以便确认豁免都市房屋税之权利。 第三条 (经营方式) 一、在本法令范围内使用之停泊车辆的地方应遵守现行对公众停车场之法律规定。 二、经营该等泊车地方的机构将制定经营的收费方式以呈交政府批准。 第四条 (生效) 本法令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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