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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0/M号法令,核准铸造及发行一九九一年(羊年)及一九九二年(猴年)金属制纪念币。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多年来渴望发行农历年金属硬币,为着确保完整发行十二年为一套的硬币,并保持近年铸造的特徵及使这种对本地区而言有积极成果,而深受收藏家及公众欢迎的纪念钱币的发行工作得以继续; 又监於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建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条文如下: 第一条——核准铸造及发行一九九一年(羊年)及一九九二年(猴年)农历年纪念金属硬币,面值分别为澳门币伍佰元及贰佰伍拾元两种,每种发行量不超过二千五百枚。 第二条——上条所指之硬币应采用“PROOF”’(精装)系统铸造并为本地区法定流通硬币。 第三条——(一)伍佰圆面值的硬币为22k金铸造,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并且符合下列规格: a)成色为千分之玖佰壹拾陆; b)直径为贰拾贰点零伍毫米; c)重量为柒点玖玖克,公差为正负千分之壹; d)圆周具坑纹。 (二)贰佰伍拾圆面值的硬币为22k金铸造,附有铸造商之保证书,并符合下列规格: a)成色为千分之玖佰壹拾陆; b)直径为拾玖点零毫米; c)重量为点玖玖克,公差为正负千分之壹; d)圆周具坑纹。 第四条——(一)硬币正面铸有该农历年动物图案,面值金额及用中文书写其面值额和「澳门」之字样。 (二)硬币背面均标明铸造年份及澳门市徽。 第五条——本法令所指之硬币将透过认购方式,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订定之价格向公众出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四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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