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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90/M号法令,关於二月二十日第六∕八九∕M号法令第五一条一款所指核数师必须在财政司登记。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规定,保险公司之常年会计项目应成为核数师公司对外稽核的对象。 监於透过立法而产生的本地区法律体制,规定核数师公司於财政司注册,并有多间此类型公司在该处注册,因而需要对合资格的核数师的任用加以保障,并藉此有助於实质上加强对保险活动之监察。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执行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只有已於财政司注册之核数师公司被视为可选择的。 第二条——本法令适用於各保险公司一九九零及续後经济年度之常年账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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