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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0/M号法令,取消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第二条b项及第六条a及b项之职能及职权。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赋予行政暨公职司对澳门地区市政机构的辅助执行行政监管方面的职权,现时情况适宜将此等职权重新划分,将之从该司中拨出。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颁布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一、撤回十月六日第63/87/M号法令第二条b项及第六条a及b项所指的职能及职权。 二、上款所指职能及职权的行使,由市政执行委员会的监管当局订定。 第二条——本法令由公布日起生效。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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