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现有的学校出现不足的情况,为着改变这种现状,兴建新学校是不可缺少的。 又监於透过中葡小学的报读人数反映出学生的增加,及按照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号政府公报刊登之第20/SAOPH/87号批示订立之居屋发展合约之规定,已将座落花地玛堂区,介於青洲大马路及和乐坊之间的设施拨归行政当局所有,该设施适宜提供一所中葡小学运作并容纳约五百名学生。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根据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核准之教育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及行使澳门宪章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力,着令如下: 第一条 设立北区中葡小学。 第二条 该所学校将按照现行法例开办中葡小学课程。 第三条 一、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核准之教育司章程第三十一条所指该司编制II“其他领导人员(附属团体)”内增设官立小学校长一职。 二、按照上款规定及根据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 号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学教育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增设官立小学副校长一职。 第四条 本训令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