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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0/M号法令,修改本地区总预算第七章名称及在开支分类增加一项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当局投资计划及发展费用(PIDDA)的每年拨款一直以来在本地区总预算册内均为独立的一章,并在会计上以有形性质作经济分类。 此项分类使非有形性质的费用或构成固定资本的拨款列入本地区总预算册的上述一章出现一些困难,虽然这些开支或拨款因其性质应被视为投资或发展的费用。 有需要清楚划分该等费用的类别,因此,在现有的经济分类中增设一项目,且不妨碍继续进行研究,以便对公共开支分类作整体的检讨。 基此; 经听取询谘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本地区的总预算) 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号法令修订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附件二第七章改称为“投资”,并在该章增设下列项目: 07.12.00.00“其他投资”。 第二条 (行政当局投资计划及发展费用) 上条所增设的项目,即时实施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第91/89/M号法令核准并施行之一九九零经济年度本地区总预算内之行政当局投资计划及发展费用。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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