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52/90/M号法令,关於散工聘用合约平政院核阅之豁免直至澳门新司法制度开始运作--撤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号法令第一七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核准澳门公职人员章程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订定至本年九月十五日散工聘用合约核阅之豁免,因当时预料澳门新司法制度在其时开始运作。 鉴於该情况将不能出现,因而有需要使法例符合现实,将当初预料的期限延长。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 拟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直至澳门新司法制度开始运作前,散工聘用合约无须评政院核阅。 第二条——撤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第十七条条文。 第三条——本法令由颁布之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六日通过 着颁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