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考虑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赞同意见; 经济事务政务司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所赋予之权能,并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号训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下令: 独一条 根据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许可“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属“一般保险项目”之“其他——电子设备”保险,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号训令、五月十九日第85/84/M号训令及八月二十八日第152/89/M号训令等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经济事务政务司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