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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90/M号训令,核准赛马暨互相博彩规章。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赛马有限公司,葡文名为(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英文名为 (MACAU HORSE RACING COMPANY, LTD.),遵照批给合约第四条三款的规定呈交赛马暨博彩规章予政府审核; 监於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给予有利意见; 经济事务政务司合行使澳门宪章第一六条赋予的权力及按照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号训令第一条1项的规定,着令如下: 第一条——核准属於本训令一部份的赛马暨互相博彩规章。 第二条——撤销九月四日第160/89/M号训令。 第三条——本训令即时生效。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门政附 着颁行 经济事务政务司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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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 马 暨 博 彩 规 章
第一章 概则 第一条 (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於由澳门赛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公司所经营的赛事及以赛果为据的互相博彩。 二、国际认可赛马机构所采用的规例倘与本规章无抵触者均对本澳赛马适用。 第二条 (委托) 一、专营公司是组织和领导赛事的及互相博彩电算机的纪录和运算的准确性的唯一负责人。 二、在不妨碍按批给合约规定向政府负责的情况下,专营公司得通过给予许可,把赛马和互相博彩的组织和管制委托予其他人士/机构。 第三条 (定义) 本规章所用词句有如下解释: 授权代理人 马主指定作为其代表的个人 经销人 按批给合约的规定,由专营公司核准在马场场地以外销售互相博彩彩票和彩票的人士/机构。 软性饲料 按赛事委员会的规定在每场比赛之前喂予马匹食用的轻量饲料。 化验师 由赛事委员会委任,化验从马匹体内抽取的样本或进行任何其它与马匹有关的化验工作的人士/机构。 投注 一名投注者为在一或多场比赛中挑选一或多匹马匹并有机会赢取彩金而作出的行为。 过关投注 独赢、位置或连赢的投注方式,其内投注者准许专营公司将其有权收受的彩金或退款投入其预先挑选的续後场次。 马胆投注 一种投注方式,其投注者选定一或多匹马匹与其它马匹构成投注组合。 串拖投注 一种投注方式,其投注者选定一或多匹马匹与其它所有马匹构成投注组合。 复式投注 一种投注方式,其投注者挑选数匹马匹列入一投注组合。 投注单位 每一投注种类用以计算彩金的最低款额。 投注者 持有投注彩票的十八岁以上人士。 见习骑师 持有赛事委员会所签发策骑许可的未满二十三岁人士。 投注彩票 经投注终端机生效的,用以记录一或多种投注方式的票据。至於电话投注,“电话投注”一词具有同一文义。 损毁彩票 撕毁或经涂毁以致其上记录的资料难以辨认的投注彩票。 无效彩票 不符合本规章所订条件的投注彩票。 彩池 按每项投注种类而记录的有效投注总金额。 净得彩池 经扣除按批给合约规定拨予专营公司的佣金的彩池。 特奖 给付选中指定场次每场头马的六环彩投注者的额外奖金。 赛期表 经专营公司建议并由批给人通过的赛事年度计划。 骑师 赛事委员会所签发策骑准照的持有人。 代替马匹 为投注目的,当所投注的一或多场赛事出现一或多匹马匹退出时,为大热门、第二热门或第三热门马匹。 跑入位置马匹 根据本规章规定,视乎每项投注方式,得以跑入名次有资格分享彩金的马匹。 胜出组合 每一投注种类中的胜出投注。 赛事委员会 最少由三名由专营公司指定的成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及监督与赛马有关一切事宜的机构。 赛事监场 担任赛事委员会指定职务的专营公司干事。 专营公司 澳门赛马有限公司。 参赛马匹 宣布有资格出赛的马匹。 让磅赛事 乃指一场赛事,其中一或多匹马匹负额外重量(让磅),以使所有参赛马匹的胜出机会均等。 无效赛事 按本规章规定取消的赛事。 政府代表 由政府委任,负起适用法例规定的职责的人士。 彩金 按每项投注单位计算给付获胜彩票持有人的款额。 D.I.C.J. 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覆述 由专营公司职员就投注者所作出的经磁带录音的电话投注而作出的口头覆述,覆述包括投注种类,赛事场次,选择的一或多匹马匹及每项投注金额。 不受欢迎人士 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司长决定,禁止进入比赛设施及场地的人士。 出闸错误 司闸员按本规章规定取消的出闸。 大热门 独嬴彩池中获最多投注的马匹。倘二或以上马匹获相同投注金额,大热门为赛事秩序表中编号较低的马匹。 司闸员 负责赛事出闸事宜的专营公司干事。 过磅员 负责骑师过磅事宜的专营公司干事。 跑道监察员 负责跑道的标记和保养事宜的专营公司干事。 评磅员 负责骑师配磅事宜的专营公司干事。 终点照片 马匹抵达终点时自动拍摄的照片。 干事 由专营公司指定担任与赛事有关职务的任何人士。 马场 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观众席、办事处及与批给目的相符的其它附设部门。 报名 马匹马主或其授权代理人为马匹参加某项赛事而作出的行为。 评判员 负责公布每场赛事的名次的专营公司干事。 准照 赛事委员会发出的容许持有人操练或策骑马匹的证书。 投注地点 在马场内外可接受投注的地方。 关 必须选择一或以上场次的投注方式内的每一场次。 提名人 以其名义为马匹报名参赛的人士。 马匹亮相圈 向公众展示马匹的地方。 安慰奖 给付投注孖宝而选中首关第一名次关第二名的投注者的款额。 马主 拥有马匹所有权的个人或集体。 处分 取消资格或名次,暂停、开除或罚款。 退款 退回投注者的生效後但按本规章规定无被列入有关彩池的投注款额。 正式纪录 应用於投注彩票时,指电脑纪录,应用於电话投注时,指覆述的录音。 赛事规章 管制赛马的进行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 退出 马匹退出宣布参赛某场赛事。 投注终端机 发出投注彩票的装置。 电算机 记录每场赛事的投注总额及有关赛果和彩金并将之向公众展示的电脑装置。 练马师 赛事委员会签发的操练比赛马匹准照的持有人。 覆磅完毕 评判员宣布某场赛事赛果确实而发出的讯号,讯号发出後有关彩金可以派发。 第二章 赛事 第四条 (赛事委员会) 一、与赛事有关的一切事宜的组织、领导和监察均由专营公司委任最少三名成员组成赛事委员会负责。 二、赛事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有如下权限: a)向批给人建议批准年度赛期表及任何赛日的倘有更改或取消; b)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司通知每一赛日秩序表及其任何变更例如任何一场次的取消; c)经审查後发出、拒发或注销骑师或练马师准照与及见习骑师及副练马师许可; d)按本规章规定接受、拒绝或注销马匹的登记和报名; e)批准或拒绝接纳关於任何干事的聘用建议; f)对涉及赛事的一切事宜进行调查和作出决定,但不妨碍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在该范围的权限,并须顾及法律涉及澳门地区兽类竞赛刑事违犯方面的规定; g)不论有或无监场的报告书或决定,在任何时刻调查马匹在跑道上的,操练或竞赛期间的表现,但须顾及上条末段的规定; h)撤回授予赛事监场的权力; i)倘认为评判员错误公布某场赛事的独赢或位置马匹,更正评判员的决定,赛事委员会的更正决定倘在该场赛事当日起计十四天期内作出,效力超逾评判员的决定; j)就提出於赛事监场的决定的上诉作出决定; l)审议援引本规章所产生的申诉; m)在不妨碍适用法律规定下,订定和规范调查案和上诉案的程序; n)以适当方式公布赛事委员会或赛事监场所施行的处分; o)为顺利进行赛事,在本规章范围内订定规则或指示,并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p)与赛事的举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士执行任务时因行为或疏忽而触犯或引致他人触犯规章者,向其施行本规章所定处分; q)确认或更改及使遵守赛事监场施行的处分; r)委托本规章订定的权限; s)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司通知对本规章的所有违犯情事及按p项规定而施行的处分; t)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建议,把由於行为有碍赛事的顺利进行而列为不受欢迎人物的任何人士逐离马场设施某段时期。 三、赛事委员会应保存关於已批准的聘约的最新纪录及马主合约的纪录。 四、赛事委员会成员有权管理及自由出入观众席、处室及用於赛事的其它任何设施。 第五条 (干事) 一、赛事委员会应於每个马季委任下列干事: a)赛事监场主任; b)赛事监场; c)评磅员; d)过磅员; e)评判员及副评判员; f)司闸员及副司闸员; g)跑道监察员; h)专营公司兽医。 二、不得兼职,除非预先取得赛事委员会的许可。 三、特殊情况下,并经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赛事监场得於赛日委任一名代任人填补任何一个空缺。 四、其他人员由赛事委员会按每个赛日委任。 第六条 (赛事监场) 一、赛事委员会应於每个赛日委任最少三名赛事监场,其中一名任主任,彼倘被分配担任其他职务,得设定代表人。 二、赛事监场负责领导赛事,例如有权: a)组织一切赛事准备工作; b)察觉环境特殊或天气或场地条件显示不适宜比赛时,经通知当值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司职员,於每个赛日开始前或後,押後或取消任何一场赛事; c)在某场赛事开始前或後着令检验任何马匹; d)着令进行化验,以便检查马匹有无服用受管制物品,甚至押扣马匹进行观察; e)倘验出存有日常饲料内通常不存在的物品,着令任何已宣布参赛马匹退出比赛; f)进入任何练马师马房,当练马师面前取出喂予宣布参赛或曾参赛马匹的饲料样本,并进行量重以便检查饲料是否合符标准; g)饲料样本经量重後倘不符合软性饲料的标准时,不让有关马匹出赛; h)按规章规定,着令更换骑师; i)着令移离本身角度认为不适合的,危险的或不实用的装备,并处罚使用该等装备的人员; j)倘马匹按规章规定不具备参赛条件,着令马匹退出某场赛事; l)赛事开始前,可在例外情况下延长规定的过磅或宣告负磅的时间; m)处罚对阻止某匹马匹以其真实能力竞赛负起责任的马主、练马师、骑师或任何人士; n)经研讯後,着令曾经接受欺诈性操练或被裁定不在状态的任何马匹取消资格; o)驱逐任何人士离开由其管制的地方,但不妨碍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在该范围的职责; p)规范,管制或调查干事、马主、练马师及骑师在马场内的行为; q)除有相反规定,规范以上各条所指调查案卷的形式和程序; r)在比赛场地标贴通告,公布提出的抗议及其结果; s)按规章规定,处罚曾触犯本规章的与赛事有直接关系的干事; t)有违反本规章的情事,通知赛事委员会。 三、赛事监场还有权调查其权限范围内的任何情事及赛事委员会着令由其调查的其它任何情事,经研讯後,由赛事监场施行相应的处分。 四、主任负责领导调查或研讯,并有决定性表决权。 五、在任何赛日,倘有人数不足,跑道监察员应委任需要的监场以代替缺席的监场。 六、赛事监场执行职务时有权自由进出应用於赛事的各项马场设施。 第七条 (评磅员) 一、评磅员有权按本规章规定配磅,并表列按赛事特徵的所需负磅。 二、每场须让磅的赛事中的马匹其负磅应予公布,而公布後,负责人所表列的负磅不得作任何修改,除非报名参赛马匹的名字或让磅有遗漏或公布的负磅被错误转录或传达而经赛事委员会给予书面许可作更正。 三、上款末段所作修改应於公布翌日中午十二时前进行。 第八条 (过磅员) 一、过磅员有责任在每场赛事前为参赛骑师量重,并将参赛马匹名单提供予司闸员。 二、过磅员亦有责任确保关於额外负磅或马匹装备或颜色的任何变更已在赛事秩序表内指出,及检查马匹的装备是否妥当。 三、过磅员还有责任着令有关表上作出涉及由於让磅或过当负磅或更换骑师或任何参赛马匹弃权而引起的更正。 四、赛事结束後,过磅员应通知评判员“覆磅完毕”及“覆磅完毕”讯号可以发出。 五、每个赛日完结後,过磅员应将加重物交还,并递交关於该赛日的详细报告书。 第九条 (评判员) 一、评判员将使用为其而设的厢座,并经分析终点照片後负责公布任何赛事的名次。该项决定应单凭马匹抵达终点时马鼻的位置而作出。 二、评判员得在覆磅完毕讯号前更正任何错误,但更正须经赛事监场确认。 三、评判员还得在赛事结束後五天期内,按本规章规定更正任何错误,并应将其决定呈交赛事委员会。但该决定并不影响彩金的派发。 四、赛日结束後,评判员应递交载有每场赛果的报告书。 第十条 (司闸员) 一、司闸员负责召唤骑师及安排参赛马匹进入抽签决定的闸厢,并发出起步讯号。 二、在每场赛事举行前,司闸员应获提供参赛马匹名单,而马匹应於秩序表上所定时间抵达跑道。 三、参赛马匹应按照司闸员的指示,进入抽签取得的位置抽得一号或最低编号的马匹排在右方,其余马匹顺序向左排。 四、司闸员应着令不进入抽签位置的或显示不服从的任何马匹退出。 五、司闸员得着令无充份理由延搁赛事开始的任何马匹退出或在以旗号开赛的赛事,着令不规距的马匹取消资格或排在其他参赛马匹之後。 第一一条 (专营公司兽医) 一、专营公司兽医负责马匹的专科医疗及保健,并遵守规章及适用於兽类竞赛的特定规则。 二、专营公司兽医例如有权: a)以书面批准为马匹注射; b)为马匹处方及控制所应用药物或任何料理; c)确保喂予马匹食用的饲料均衡及适合於竞赛。 三、马房得拥有专用兽医,但彼等必须遵守本条一款的规定。 第一二条 (准照委员会) 一、准照委员会由赛事委员会委任最少三名成员组成,并负责办理本规章所定关於发出准照的案卷,但不妨碍赛事委员会在该范围的权限。 二、赛事委员会应规范由准照委员会所办理案卷的方式,例如在接到发出准照申请後的查询。 三、赛事委员会得按本规章规定,通过向准照委员会发出指示而参与发出准照的案卷,但不妨碍申请人对准照委员会决议的上诉权。 四、应向准照委员会报到的人士不得由代表人报到,但见习骑师除外,而见习骑师得由本身教练或其他练马师为代表。 五、除有相反规定,任何人士倘认为被准照委员会损害,得向准照委员会或赛事委员会上诉,并凭下列依据在知悉所上诉的决定之日起七天期内提出: a)依据不足; b)不公平处理; c)外加事实。 六、为本规章规定的目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影片、书籍及赛事委员会视为重要的其它任何资料均为证据。 七、案卷完结时,赛事委员会得确认准照委员会的决定或撤销之,并得注销准照或着令发准照予上诉人,甚或将事宜退回准照委员会覆审。 第一三条 (练马师) 一、练马师及其副练马师应持有按本规章规定签发的准照或许可。 二、准照和许可均逐年发给,而练马师及其副练马师不得为比赛马匹的马主,亦不得以其它方式对该等马匹拥有利益。 第一四条 (骑师) 一、持有赛事委员会所签发准照的骑师,均得参加专营公司举办的任何赛事。 二、该项准照应逐年申请,并按赛事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季或季内某段时间有效。 第一五条 (见习骑师) 一、见习骑师由赛事委员会给予许可而参加赛事。 二、见习骑师年届二十三岁,应申请骑师准照。 三、除有相反规定,一名见习骑师倘参加不足十次赛事,不应获准策骑一匹曾胜出三场赛事的马匹。 四、获准参赛的任何一名见习骑师,有权凭该项许可引用赛事委员会的指示要求让磅。 五、赛事监场得对要求本身所无权要求的让磅的见习骑师处以罚款、停赛或取消资格,以及处罚该项行为的任何串谋者。 六、赛事监场亦得对一匹由一名获不当配磅的见习骑师策骑的马匹处以取消资格。 第一六条 (装备) 一、马匹的装备包括马鞍、系鞍腹带、马肚带、铁制的、皮制的或布制的马镫。 二、骑师有责任使其使用的鞍具完好,倘属见习骑师,该项责任亦属其教练。 三、不依照赛事委员会所核准规格作适当装备的骑师或见习骑师不得参加赛事。 四、骑师在赛事中只得使用赛事委员会所定规格的马靴剌,但两岁以下的马匹一概禁止使用。只限见习骑师参赛的赛事中马靴剌亦不准使用。 五、专营公司举办的所有赛事,禁止使用荧光马匹蒙眼头套或蒙眼眼罩。 六、参赛马匹应配备可清楚看到的号布。 七、马匹配戴头套、眼罩或开缝眼罩应在赛事前宣布,以便有充足时间装配,否则禁止参赛。 第一七条 (马匹的登记) 一、为能参赛,马匹应预先在专营公司置於马场设施内有关部门的马匹登记册上登记。 二、替一匹输入澳门的马匹办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a)由马匹出生国负责为养马办理正式登记的机构签发的血统证明书,其内包括马名、亲系、年龄、性别、毛色及可资识别的其它任何特徵。倘无设有该机构,赛事委员会得接纳由涉及赛马的机构发出的证明书; b)由兽医发出的,载明马匹的年龄、毛色、性别及可资识别的任何特徵的证明书。 三、倘马匹的亲系无登记或不详,该情况须加以注明,并得以其它任何特徵作为识别。 四、居住澳门以外地方的马匹,均按本规章规定办理登记,在未提交本条二款所指文件办理登记之前不得参加专营公司主办的赛事。 第一八条 (马匹名字) 一、参赛马匹的名字应按本规章规定预先登记。 二、不得登记名字相同的马匹。 三、不得选择马匹登记册禁用的名字,亦不得批准可能对赛事的组织引起淆混的名字。 第一九条 (马匹年龄) 一、北半球马匹的年龄由出生年一月一日起计。 二、南半球马匹的年龄由出生年八月一日起计。 第二○条 (马匹的毁灭) 一、某匹马匹严重患病或受伤得被毁灭以免受不必要的痛苦。 二、决定任何马匹被毁灭属赛事监场的权力,但须经专营公司兽医的建议,毁灭则由专门人员执行。 第二一条 (毛色) 一、马主应逐年登记其马匹的毛色。 二、因选择毛色而引起的争议,由赛事委员会解决。 第二二条 (报名) 一、参赛某个赛日赛事的马匹,其报名及报名的更改或撤销应以书面为之,并由马主或其代理人签署。 二、按本规章规定,电报、图文传真或电传均具有书面文件的效力。 三、马匹其有关文件上未载有其名字及马主姓名,报名不应被接受。 四、马主身故,其权利与义务不因此丧失,并将转与其法定代表人。 五、对报名或接纳报名造成影响的任何错误或违章情事,得以缴付罚款补救,但须赛事委员会认为无欺诈之嫌。 六、上款规定应适用於下列情况: a)关於马主的说明出现不当,但经由马主本身或其授权代理人在马匹宣布出赛前更正应被接纳; b)拥有马匹所有权的公司的登记出现遗漏,此情况下,马匹的报名予以保留,但该项遗漏应予填补,而且有关的罚款应在骑师过磅前缴付。 七、马匹倘在上各款所指规定未被遵守的情况下出赛,其马主须缴付赛事委员会订定的罚款,并受赛事监场斥责。 第二三条 (马匹的参赛声明) 一、应参加某一场次的马匹,其参赛声明应予记录,而声明的更正或撤回倘在为此目的所订时间前办理,予以接纳。 二、声明书应指出马匹的名字及品种以及骑师姓名,并由马主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三、行使上款任何权力的练马师必须在截止声明的时间後三十分钟内作最後声明,其内包括骑师姓名。 四、最後声明作出後,经赛事监场接受解释後方得更换骑师。 五、任何骑师倘有意多负最多两磅的重量,应在最後声明时声明,并须取得赛事监场的许可。该项声明得由骑师或练马师作出。 第二四条 (识别和抽签) 一、参加专营公司所举办赛事的所有马匹,报名时必须已经加以识别和分班,并在声明作出後抽签。 二、参赛马匹的编号应与正式公布的秩序表所载的相符。 第二五条 (赛事秩序表) 赛事秩序表应载明每个赛日的日期和时间、赛日内每场赛事的时间、参赛马匹和骑师的名称、马匹编号和马匹负磅,还得指出马匹在有关途程的时间。 第二六条 (被拒绝参赛马匹) 经兽医检验禁止出赛的或正在接受医疗或药疗致体能或精神可能受任何程度影响的马匹均禁止出赛。 第二七条 (过磅) 一、开赛前十五分钟过磅员应为所有参赛骑师量重。 二、练马师是马匹负磅的负责人,倘负磅与正式秩序表所公布的不同,应该声明予以更正。 三、漏作上款声明,练马师受罚款处分。 四、应参赛骑师不报到过磅,倘其代替人得按一款规定过磅,得被更换,赛事监场在例外情况下得延长一款所指时间。 五、骑师和马匹所携带或穿着各物应放在磅上,但头盔、马鞭、马笼头包括鼻革、扣环、口罩、头套、眼罩、开缝眼罩、马颔缰以及任何穿戴於马脚或马蹄的物品则除外。 六、骑师有意按第二三条五款规定负任何额外磅数,应在过磅前声明。 第二八条 (更换) 任何参赛骑师倘在过磅後及向司闸员报到前因意外或疾病不能参赛,倘更换骑师不使起步推迟得由另一骑师代替。 第二九条 (弃权) 一、所有已宣布参赛的马匹应该参赛。 二、经已宣布参赛马匹倘因任何原因不参赛,赛事监场应调查不参赛的原因。 三、弃权马匹的马主须受罚款处分,除非赛事监场认为弃权是因马匹不合格参赛而引起。 第三○条 (跑道监察员) 一、跑道监察员是赛事秩序及跑道保养的负责人,并应检查跑道是否按每个赛日的秩序而作适当量度和标记。 二、跑道监察员应确保马匹已有适当装备及在起步讯号发出前被牵往亮相圈。 三、参赛马匹才能进入亮相圈。 第三一条 (暂停或取消) 任何赛日或场次的举行得由专营公司监於特殊的及不可预料的环境宣布暂停或取消,但须事先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第三二条 (起步讯号) 一、起步讯号由司闸员或受权代替人发出。 二、紧急情况下并经赛事监场或司闸员决定得使用旗号起步。 第三三条 (出闸错误) 一、司闸员倘发觉起步有任何不正常情况致防碍参赛马匹有均等胜出机会,司闸员应宣布出闸错误。 二、倘出现出闸错误,骑师应返回起步点。 三、出现出闸错误後,赛事监场得决定重新出闸或倘不可能时取消该场赛事。 第三四条 (赛事) 一、除有充分理由,所有马匹前往起步点前应在观众席前走过,至於马匹应走的方向则由监场决定。 二、倘某匹马匹不按上款规定在观众席前走过,赛事监场应调查骑师作此遗漏的原因。 三、无论马主或练马师是否拥有或操练其他马匹,所有参赛马匹应按其能力被策骑,而骑师应该使用本规章容许的方法给予马匹取得最佳成绩的机会。 四、练马师亦应确保其马匹接受适当操练及合格参赛,及确保骑师收到正确的策骑指示。 五、任何马主或练马师不得向另一马匹的骑师给予妨碍其座骑胜出或取得可以取得的最佳成绩的任何指示。 六、同样,骑师或其他任何人士不应阻止或试图阻止马匹胜出或取得可以取得的最佳成绩。 七、骑师倘被赛事监场认为未有以正确方式策骑马匹直至终点,应受处罚。 八、某匹马匹或其骑师倘意外地防碍其他参赛马匹或骑师,而赛事监场认为该次干扰对赛果造成影响,得被取消资格或被置於受其干扰的一或多匹马匹之後。 九、比赛中任何时段内鲁莽或不小心策骑,经第四二条所指抗议,马匹得被取消资格或置於受其干扰的一匹或多匹马匹之後。 十、比赛中蓄意犯规的策骑,经第四二条所指抗议,马匹被取消资格。 第三五条 (无效赛事) 一、赛事於下列情况下宣布无效: a)所有参赛马匹负上不当磅数比赛; b)所有参赛马匹不按抽签所订档位比赛; c)所有参赛马匹不按规章规定完成比赛; d)评磅员或其代替人在马匹跑过终点时不在其厢座之内; e)赛事在秩序表所订时间前开赛; f)起步在所定地点以外进行。 二、倘司闸员宣布出闸错误而讯号无响起或折返旗号无举起,赛事监场应着令该场赛事即时重赛或倘不可能时宣布无效。 第三六条 (无竞争赛事) 倘由於本规章所定取消资格或弃权的情况而只有一匹马匹被接纳参赛,为被宣布胜出,该马匹无须跑毕全程只须跑过评判员厢座。 第三七条 (并头马) 一、首名或其它位置出现并头马,有关马主均分奖金,和局予以保留。 二、首名的并头马均视为胜出马匹。 三、倘第二名或较低名次出现并头马而对该场胜出马匹的抗议被接纳,第二名并头马均视为首名并头马。同样规定适用於第三名或第四名并头马。 四、并头抵达情况下,赛事监场应以抽签决定奖杯或任何其他不可分割奖项谁属,同时定出应给付另外马匹马主的款项。 第三八条 (覆磅) 一、各场取得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名的骑师下马後应被带往赛事监场指定的地点,其他骑师则应策骑其马匹往指定的下马场地。 二、赛事结束後,所有参赛骑师应即时向过磅员报到以进行覆磅。倘不遵守,有关骑师应向赛事监场解释。 三、骑师倘因意外或引致其无法策骑的疾病或马匹患病而被阻止策骑马匹,得步行或由他人带往覆磅处。 四、评判员倘须察看终点照片而未及於骑师返回覆磅前宣布其决定,各骑师可於指定的头马卸鞍地点内或在该处的合理距离范围内卸鞍。此情况下,过磅员应为所有骑师进行覆磅,直至评判员宣布其决定为止。 五、骑师倘不报到进行覆磅或於到达指定地点前下马,或於覆磅前与任何人或物触碰,其座骑经第四二条五款所指抗议应被取消资格,而骑师则受处分,除非赛事监场认为该项过失非出於骑师意愿。 六、骑师倘严重患病而无法进行覆磅,其座骑不应被取消资格。 七、赛後覆磅应包括骑师比赛中所携带各物,但第二七条所指者除外。 八、赛後倘骑师量得的磅数超出赛前负磅两磅,此事应通知赛事监场调查。此情况下有关马匹不应被取消资格。 九、马匹倘於比赛中负少於根据赛事条件所应负的重量,经由第四二条规定的有理抗议,应被取消资格。 十、骑师的负磅倘不达其赛前负磅,过磅员加予一磅;倘仍不达该重量,其座骑经由第四二条五款规定的抗议应被取消资格。 十一、为派发彩金的目的,覆磅完毕讯号打出後,任何关於独赢或位置马匹的名次不得有任何变更。 第三九条 (贪污、欺诈及不当行为) 一、下列的行为构成贪污、欺诈或不当行为,并产生本规章所订後果,但不妨碍法律有其他规定: a)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与赛事有关的人员或练马师、骑师或负责照料或能接触任何出赛马匹的其他人士贿赂,或作出贿赂承诺; b)身为练马师、骑师或担任与赛事有关职务者,以任何方式接受或表示愿意接受贿赂; c)明知某马匹已丧失资格,而为该马匹报名或怂恿他人为该马匹报名参加赛事; d)向马匹下毒药或使用足以影响出赛马匹的生理或精神的收敛剂,或指使他人向马匹下毒药或使用收敛剂或身上藏有毒药或收敛剂; e)蓄意违犯本规章的规定; f)使用或身上藏有任何足以影响马匹在赛事或练习中表现的电力或电子仪器; g)蓄意错误引导监场或赛事委员会; h)本身并非马主或马主的授权代理人,发出或试图发出与赛事有关或马匹跑法有关的指示; i)身为练马师、副练马师、骑师或见习骑师接受非马主的人士关於养马和练马方面的指示; j)身为练马师、副练马师、骑师、见习骑师或职员不将可能属於违法或违章的任何情事,报告赛事委员会; l)身为马主或专营公司职员,以任何方式表示愿意提供出赛马匹资料,换取任何金钱或其他方面利益。 二、化验师的报告如载明发现任何受管制的药物及其衍生物(附件A),而该等物质不可能来自马匹正常及一般饲料中,得视作存有该种药物的证据。 三、作出本条一款所指行为者,应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或任何执法者按法律进行刑事检控,倘属於专营公司人员,尚须受纪律处分。 第四○条 (人的丧失资格) 一、因从事上条所指行为而被裁定有罪者,除倘有的刑事起诉外,应被取消其资格或由有关机构以其他方式作出惩罚。 二、在本澳以外,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赛马当局决定中止或取消其资格的任何人士,按本规章规定,应在澳门被中止或取消其资格。 三、上款的规定应实施於被澳门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赛狗当局取消资格的人士。 四、视为不受欢迎的人士在不受欢迎期间视为取消资格。 五、被取消资格的人士,不得担任与赛马有关的任何职务或进行与赛马有关的活动。 六、赛事委员会及监场应为被告人保证和保障获得辩护的方法,特别是要听取他们的口供和给予提出证人的机会。 第四一条 (马匹的丧失资格) 一、经赛事委员会或监场决定,曾受欺诈行为影响的任何马匹,可以在某一段的时间或场次丧失资格。 二、出赛马匹往检验後,如发觉有任何违禁物质或不属於一般及正常食物的物质,经赛事委员会决定可取消资格。 三、马匹於下列情况下无资格参加任何赛事: a)曾参与不为专营公司承认的赛事; b)全部或部份属於被取消资格人士,或任何被取消资格人士在其身上拥有利益; c)在报名日或出赛日不具备赛事委员会或本规章所定资格; d)被取消资格; e)正式通知转换马房随後的十四日内。 四、马匹经准照持有人报名,操练并按本规章规定宣布参赛,方得出赛。 五、马匹经被取消资格,但报名或已参与任何赛事,如有人提出抗议应禁止出赛或取消名次,而其提名人应被赛事委员会处分。 第四二条 (投诉与抗议) 一、赛事当日早上截至十时三十分止,倘有人对宣布出赛的马匹提出抗议,监场可以在开赛前要求证实该马匹是否有资格出赛,若不获证实可禁止其出赛。 二、对跑道上的措施有任何投诉,应在开赛前提出。 三、对过磅员的决定有任何投诉,应即时提出。 四、对马匹的横越、碰撞及骑师的不当动作等方面的抗议,或因马匹跑离跑道,又或在赛事中发生其他不规则情事,抗议应在赛後即时提出。 五、对於骑师无过磅或在赛後未能达到原来磅数所作的抗议,亦应引用上款规定处理。 六、“覆磅完毕”讯号发出後及在第九条所指期限内评判员更改原来的决定,对该决定的任何抗议应在其作出後四十八小时内提出。 七、如有发生欺诈或蓄意作出假声明等情事,有关的抗议可以随时提出,只要监场认为提出抗议者有理由延迟。 八、在“覆磅完毕”讯号发出後,所提出的抗议应由出赛马匹的马主或其受权代理人、练马师或骑师以书面提出并签署。 九、本条三款所指的投诉,应向赛事委员会或过磅员提出。本条六款所指的抗议应向赛事委员会提出。其余抗议应向赛事委员会或跑道监察员提出。 十、在提出抗议时,抗议人须缴交澳门币二佰元,若抗议裁定属不必要,该款项不予发还。 十一、倘抗议是由监场或执行职务的干事提出者,则毋须缴交上述的款项。此项抗议应由干事或监场以书面提出并签署。 十二、由监场及时要求对本条四款所指任何情事的调查,相当於一项抗议,并且除非得到主任的批准是不可撤销的。 十三、对违犯本条六款所作抗议,应由赛事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他任何抗议,应由三名监场作出裁决。 十四、任何马匹不应因为在办理报名上违反规章而取消名次,只须缴交罚款作补救。 十五、在等待任何抗议裁决的期间,有关的马匹赢得或可以赢得的奖,应被扣留直至该项抗议有裁决为止。 十六、对胜出或有名次的马匹所作的抗议若得直,该马匹将视为最後到达终点并无权获奖。 第四三条 (罚款) 根据本规章实施的罚款,由澳门币二佰元至十万元。 第四四条 (上诉) 一、因为与赛马有关的任何行为或决定而受损害的人,可以向赛事委员会上诉。但若上诉的理由纯是指监场作出错误决定,应先获该等监场或赛事委员会同意方可。 二、上诉人应在获悉其所上诉的决定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上诉通知并缴交澳门币七佰五十元,倘赛事委员会判定上诉理由不足,该款不予发还。 三、在提出上诉通知,或在收到正式的调查报告副本——若非同时发生则视乎何者发生在後的四十八小时内,上诉人应提出上诉的理由,如欲提出新的证据,应在上诉书中作出要求。 四、赛事委员会将上诉通知书或上诉书送交监场,以便他们以书面作答覆,此项答覆副本应在裁决前四十八小时交付上诉人。 五、赛事委员会可以在审议上诉时,要求监场出席,以便对上诉人提供的及为赛事委员会接纳的任何证据作解释,监场无表决权。 六、上诉通知书或上诉书应由上诉人签署。 七、上诉应由赛事委员会审议,倘法定人数不足,赛事委员会应委出其他干事参加,但上诉所针对的监场不得被委任。 八、赛事委员会负责订定上诉程序的一般规则及手续,并按已有的证据进行上诉审议,或接纳补充的证据。 九、在审议上诉时,赛事委员会得: a)确认或更改全部或部份被上诉的决定; b)延长或缩短取消资格或中止资格的期限,并在规定的限额内决定罚款金额; c)将上诉转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在需要时收还处理。 十、赛事委员会有权决定监场应采取相关的行动,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并有权规定上诉所引致的费用及开支,按监场所定比例支付。 十一、中止资格上诉不得直时,赛事委员会有权决定中止资格的开始日期。 十二、在赛事委员会或监场面前,下列情况下方得由代理人代表: a)倘属见习骑师,可由其教练或练马师代表; b)倘属取消资格案,须由大律师或法律顾问代表。 十三、期间的计算不包括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第四五条 (胜出马匹的加磅) 一、胜出一场赛事的马匹,须加上与该场赛事有关的磅数。 二、除非赛事委员会有相反的决定,所加的磅数应视为独一场赛事所得。 三、所加的磅数不可累积,任何马匹不应因为在任何赛事中跑出第二或较低名次而加磅。 第四六条 (奖金的发放) 一、在所有赛事中,门票的收入及无人领取的款项,应拨入赛马基金,除非赛马规章或专营合约另有规定。 二、若马匹以“Walk-Over”胜出或者只有一匹马有名次,跑第二名或较低名次的奖金则不发放,在这情况下胜出的马匹只有权获得冠军奖金。 第三章 投注 第一节 总则 第四七条 (规章的张贴及遵守) 一、投注者概视作知悉本规章及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二、专营公司张贴本规章的抄本或摘要,并提供公众索阅。 第四八条 (专营公司在投注地点的义务) 一、专营公司应按本章程的规定为投注者提供投注、派彩及退款的方便。 二、此外亦应定出投注、派彩及退款的期间。 三、每一投注地点的负责人员有权基於合理原因,拒绝接受投注及着令任何人士离开专营公司的建筑物。 四、上款所指的行为应即时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第四九条 (未成年人士的限制) 一、未满十八岁的人士不得: a)投注或领取任何投注的派彩或退款; b)开立或持有电话投注户口; c)进入有投注站的地点,除非属於经营专营公司批准业务的商号的职员则例外,该等职员应持有工作证,并在被要求时出示。 二、批给当局的稽查人员、警方人员及专营公司职员得在投注地点向任何人士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 (现金投注) 投注以现金进行,专营公司除接受本地货币外,亦接受港币。 第五一条 (投注种类) 一、按专营合约和本规章的规定,专营公司得经营下列的互相博彩种类: 独赢—— 一场赛事中的第一名。 位置—— 一场赛事中的头两名或头三名的其中一匹。 连赢—— 一场赛事中的第一名及第二名而不论次序。 科卡士—— 一场赛事中按次序胜出的第一名及第二名。 孖宝——由投注者投注的任何两场赛事中的第一名。 孖Q——专营公司指定的连续两场赛事中,第一名及第二名而不论次序。 单T—— 一场赛事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名而不论次序。 三重彩—— 一场赛事中依次跑出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名。 三宝——投注者选定的三场赛事中的第一名。 四重彩—— 一场赛事中依次跑出的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名。 孖T——专营公司指定的两场赛事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名而不论次序。 六环彩——专营公司指定的六场赛事中的第一或第二名。 二、经营其他种类互相博彩须预先得到批给当局的批准,并且有关的规例获得通过方可。 三、专营公司有权在获得批准的种类中,选择每场赛事提供的投注种类。 四、专营公司并非必须在所有的投注地点,提供本条一款所指的投注种类。 第五二条 (投注的限制) 一、专营公司得按需要订定任何赛事的投注总额及投注的种类。 二、专营公司得限制过关投注所派彩金拨为投注续後关次的金额,专营公司应预先将限额宣布。 第五三条 (截止投注) 一、截止投注的时间在开赛前以适当的讯号显示。 二、倘若一场赛事须重新起步,可以再接受投注。 第五四条 (场次或赛日的押後或取消) 押後或取消的场次或赛日的投注由专营公司退还给: a)投注彩票的持有人; b)倘属电话投注,若有关金额已在户口中扣取,则取消已扣金额。 第五五条 (设备故障) 一、倘处理投注的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得进行赛事的投注。 二、倘一款所指的故障发生在开始投注後,专营公司对投注者的责任只是退还投注款项。 三、倘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专营公司应知会博彩监察暨协调司。 第五六条 (职员的协助) 一、专营公司的职员可协助投注者填写投注彩票,如填写不当,专营公司并无责任。 二、专营公司的职员不得作为投注者的代理人,亦不得亲自或透过他人投注。违反本规定所作投注概属无效。 三、专营公司职员不得代收彩金。 第二节 彩票 第五七条 (彩票的型式) 一、专营公司认为需要,并获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批准,得更改彩票的型式。 二、彩票应有专营公司的名称、彩票系列编号、赛日日期、场次编号、出赛马匹的编号、投注种类及投注总金额。 第五八条 (彩票的生效及纪录的搜寻) 一、已作的投注不得取消。 二、投注者全责确保投注种类、赛事日期、场次、每注投注金额、所选马匹的编号以及投注总额均已根据其指示记录在彩票上。 三、倘投注者离开投注的窗口後,投注的彩票将不会因投注者指称该彩票并未包含其投注时所给予的资料而被更换。 四、电脑纪录是投注彩票有效的唯一证明。 五、倘属电话投注,必须在专营公司电话投注系统有录音资料方为有效。 六、为使手填的彩票能够被包括在投注的总额内,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a)投注者须用蓝色原子笔填写; b)每项选择须在用作该目的的位置上小心画上(︱)符号; c)彩票不可摺叠; d)彩票不得修改或涂改; e)投注者须缴交该项投注种类所需的正确投注款额,并须单独负责确保其彩票填写无误。 七、投注者若提出要求并缴交一项名为“搜寻费”的款项,专营公司应着令搜寻遗失彩票的正式纪录,倘该项要求合理,缴交之费用可获退还。 八、搜寻的要求必须在有关赛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方被考虑。 第五九条 (损毁的彩票) 一、专营公司保留权利,拒绝付款给出示损毁致不能清楚辨认彩票上记录的彩票持有人。 二、倘损毁的彩票能为专营公司所辨认,公司有权在有关赛事日起计三十天後方予付款。 三、损毁的彩票将不获派彩或退款,除非该彩票可由其系列号码辨别为确有者。 四、投注者若提出要求并缴交一项名为“查证费”的款项,公司可以为损毁彩票进行辨认。 五、上款所指的要求应在有关赛事日起计七天内提出。 第六○条 (无效的彩票) 一、倘彩票未有按本规章的办法填写,即使投注已被接纳入有关彩池,专营公司可将该彩票视作无效。 二、如因专营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一项正式纪录遭受损毁、延误、遗失、毁坏或该项投注不能被纳入有关彩池,该彩票可视为无效,亦无权获得任何派彩。 三、如在宣布派彩後,发现某一正式纪录有不正当的地方而其原因不在专营公司,有关的彩票可视作无效。 四、由未成年者提交的彩票视作无效,未成年投注者有关的彩金将被充公,并按批给合约处理。 五、宣告彩票无效的通告,张贴在购买该彩票的投注地点的布告版不少於二十四小时。 六、投注被宣告无效之後,将在有关彩池中剔除。 七、被宣布为无效的彩票,得在有关赛事日起计三十天内凭票领回投注款项。 八、已记入电话投注户口的无效投注不予入账。 第三节 彩金 第六一条 (彩金公布) 一、专营公司应按本规章规定订定某场或多场赛事所举办各项博彩的彩金。派彩金额应於专为此目的而设的地点向公众展示。 二、为按本规章规定确定彩金金额及派发彩金,“覆磅完毕”讯号亮出後公布的结果为最後赛果。 三、派彩将以投注单位计算,高於投注单位的投注彩金为该单位的倍数。 第六二条 (彩金或退款的支付) 一、彩金派发与胜出彩票的持有人,倘属电话投注则派发与有关户口持有人,对於一张彩票拥有权的争议,与专营公司绝对无关。 二、获胜彩票或无效彩票的退款,得在有关赛事日起计三十天内的任何一个办公日前往专营公司总办事处或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凭票领取彩金或退款。 三、过关投注中,一张过关投注彩票的彩金或退款,只在该过关投注的全部指定赛事的赛果及彩金宣布後,方始支付。 四、彩金凭彩票以现金或支票在专营公司指定的地点领取,电话投注的彩金则记入该账户。 五、由投注终端机在彩票上印上付款纪录,即为已支付的充份证明。 第六三条 (彩金的修订) 一、订出一项彩金後倘发觉计算错误,专营公司应将彩金修订,并支付修订後的金额,即使已经向部份投注者支付原定的彩金。 二、为遵守上款的规定,已入账的电话投注账户款项亦应修改。 第六四条 (修订彩金的处理办法) 一、获奖彩票的持有人得向专营公司提供身份资料,以便在彩金有任何修改时能够收取修改後的差额。 二、专营公司倘宣布修改彩金,应在本地报章以葡文和中文刊登,并在专营公司总办事处和每一投注地点公布。 三、专营公司指定领取修改彩金的期限和领取地点。 四、对於电话投注,倘差额无记入有关账户,该账户持有人得在上款所指期限内要求将差额拨入。 第六五条 (投诉) 一、专营公司应采取必须措施以便确保对彩金和退款的投诉获得处理,并指定提出投诉的方式及地点。 二、专营公司应着令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查清各项无效的投注发生的情况。 第六六条 (无人领取的彩金) 专营公司应按批给合约的规定将对上一月的无人领取的全部彩金交予批给当局。 第六七条 (专营公司的责任) 一、一项投注倘因按本规章规定不属有效投注致未能纳入有关的彩池,专营公司唯一的责任是将投注款项退回给彩票持有人或电话投注户口的持有人。 二、任何人恶意或疏忽使用专营公司设施或设备致投注者受损,专营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八条 (紏纷) 一、专营公司不牵涉任何一张彩票的主权紏纷。 二、倘发生与投注的有效性、彩金或退款有关的紏纷,按本规章规定,董事局的决定将为最後和具约束力的决定。 第六九条 (投注单位) 一、投注单位是每类投注的最低投注额,每类投注概以投注单位作计算彩金。 二、订定投注单位金额及任何的修改,须先得批给当局许可。 第七○条 (领取彩金的资格) 一、投注於“胜出组合”的投注者,及在本规章中已定明者,其选择构成“特奖”或构成“安慰奖”的投注者均可获发彩金。 二、彩金是按净彩池“胜出组合”的数目,以每类投注的投注单位计算。 三、专营公司得定出每一投注单位的最低彩金。 四、彩金按照情况计算至最接近对下之一角、五角或一元之倍数。* 五、按上款所规定为求整数所得的款额,按批给合约规定应交予批给当局。 * 已更改 - 请查阅:训令第270/95/M号 第七一条 (彩金的计算) 一、除最低彩金规定外,彩金的计算为将净得彩池除以胜出投注单位总数,但下列除外: 二、位置博彩:净得彩池在减去投注於“胜出组合”的全部金额後,将视乎该场赛事设有二或三个位置博彩而将其分为二或三份。每一份除以投注於该份数有关的马匹的投注单位总数,然後加上投注单位金额。 三、孖宝博彩: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将除以对“胜出组合”的投注单位总数,而净得彩池剩下的百分之十五,将除以对“安慰奖”的投注单位总数,但: a)於计算“安慰奖”彩金时,为将彩金计算至最接近的对上整数或因须派发最低彩金而出现不敷的数者,先从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中扣除该数,然後始计算“胜出组合”彩金; b)於计算“安慰奖”彩金时,为将彩金计算至最近的对下整数,以致剩下余数者,先将该余数加入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五中,然後始计算“胜出组合”彩金; c)倘若并无投注彩票有资格领取“安慰奖”彩金,净得彩池全部由“胜出组合”的投注分摊。 四、六环彩博彩:如六环彩在六场赛事中开办,并有一注或更多的投注有资格获得六环彩“特奖”,彩金按下列方式定出: a)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五,除以“胜出组合”的投注单位总数; b)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点五,除以“特奖”的投注单位总数; c)於计算“胜出组合”彩金时,为将彩金计算至最接近的对上整数或因须派发最低彩金而出现不敷的数者,先从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点五中扣除该数,然後始计算“特奖”彩金。 d)於计算“胜出组合”彩金时,为将彩金计算至最接近的对下整数,以致剩下余数者,先将该余数加入净得彩池的百分之十二点五中,然後始计算“特奖”彩金; e)倘若并无投注单位有资格领取“特奖”彩金,净得彩池全部由“胜出组合”的投注单位分摊。 第七二条 (最低彩金) 一、 独赢、位置、连赢及孖宝每一投注单位所计得之彩金金额等於或少於澳门币二十元者,则每一投注单位之彩金以一角之倍数计算。如许得之金额非为一角之整倍数,则彩金将为计算至最接近之对下一角之整数。如每一投注单位之彩金金额超过澳门币二十元,则每一投注单位之彩金将以五角之倍数计算。如许得之金额非为五角之整倍数,则彩金将为计算至最接近之对下五角之整数。* 二、其他种类投注的每一投注单位的彩金,以一元的倍数计算,若计算的得数非一元的整倍数,则彩金将为计算至最接近的对下的一元的整数。彩金不得低於投注单位加一元的款额。 * 已更改 - 请查阅:训令第270/95/M号 第七三条 (赛事开始时参赛马匹的最少数目) 一、对投注于跑出位置的情况,倘某一场赛事投注开始时有四至六马匹参赛,将派发两个彩金,倘有七或以上的马匹参赛,将派发三个彩金。 二、对独场赛事投注的彩池,在此场赛事无论投注时间内或之前出现马匹退出引致赛事开始时参赛马匹的数量不足,彩池将终止,而透过出示彩票按下列情况退回全部投注金额: 独鸁 少於两匹 位置(三个彩金) 少於四匹 位置(二个彩金) 少於三匹 连鸁 少於三匹 三重彩 少於三匹 三、对於数关投注的彩池,在此数关投注时间内或之前出现马匹退出而引致参赛马匹数量不足,彩池将终止,而透过出示彩票按下列情况退回全部投注金额: 孖宝 两关各少於两匹 孖Q 两关各少於三匹 孖T 两关各少於四匹 六环彩 每关各少於两匹 第七四条 (退出) 一、投注于退出的马匹,透过出示有关彩票,将全部金额退回,但复式投注除外,其退款只系包括有退出马匹的投注。 二、倘一个投注於数关而出现马匹退出情况,该投注金额不予退回,而在任何一关所退出的马匹,将按情况由第一大热门或随後的热门马匹代替,但不妨碍以下各款的规定。代替马匹将视为投注者初期选择的马匹。 三、对孖Q执行如下的规则: a)对任何一关出现马匹退出情况,将不作出退回金额,该马匹将被大热门代替,除非投注者初期的选择已包括此大热门,在此情况,退出的马匹由第二热门代替。 b)倘在某一关出现两马匹退出情况,退出的马匹由第一及第二热门代替。 c)倘投注者的初期选择包括第一或第二热门而有任何一匹退出,为该投注之有效,初期选择将视为包括大热门或随後的热门。 四、对孖T执行如下规则: a)在任何一关出现一马匹退出情况,将不作出任何的退回金额,而该关的退出马匹将由大热门代替。 倘投注者在初期选择包括大热门,将视为第二热门代替所退出的马匹。 倘投注者在初期选择包括第一及第二热门,将视为已选择第三热门代替所退出的马匹。 b)对某关出现两马匹退出情况,所退出的马匹将由第一及第二热门代替。 倘投注者在初期选择包括第一及第二热门,按情况视为选择第二及第三热门或第一及第三热门代替已退出的马匹。 c)对某关出现三马匹退出情况,所退出的马匹由第一、第二及第三热门马匹代替。 d)倘投注者的初期选择包括第一、第二或第三热门的马匹而任何一匹退出时,为该投注之有效,其初期选择将视为投注于第一或随後的热门。 五、对属於过关方式的一场或多场赛事的退出马匹的投注,将执行如下规则: a)投注在一场赛事组合中退出马匹的注项可获退款; b)投注在多关次组合中退出马匹的注项将转投於对下的关次中。 第七五条 (并头马) 一、一「胜出组合」包入位置马匹出现并头马,在有关净得彩池扣除投注於所有的「胜出组合」的全部金额,余数按投注於「胜出组合」的投注进行分配。每一份是按「胜出组合」的投注单位的数量分配。 二、投注位置,其净得彩池按下表分配: a)设有两个位置: 并头马 第一位置 第二位置 第三位置 第一位置(两匹马) 每匹1/2 无 无 第一位置(三匹马) 每匹1/3 无 无 第二位置(两匹马) 每匹1/2 每匹1/4 无 第二位置(三匹马) 每匹1/2 每匹1/6 无 b)设有三个位置: 并头马 第一位置 第二位置 第三位置 第一位置(两匹马) 每匹1/3 N/A 1/3 第一位置(三匹马) 每匹1/3 无 无 第二位置(两匹马) 1/3 每匹1/3 N/A 第二位置(三匹马) 1/3 每匹2/9 N/A 第三位置(两匹马) 1/3 1/3 每匹1/6 第三位置(三匹马) 1/3 1/3 每匹1/9 第一位置(两匹马) } 每匹1/3 N/A 每匹1/6 第三位置(两匹马) 三、投注孖宝:倘在第二关的第一名有并头马,将不派发「安慰奖」。 四、投注六环彩: a)在六环彩之任何一关,第一名的并头马情况,每一马匹视为跑出第一名。 b)第二名并头马情况,每一马匹将视为跑出第二名的唯一马匹。 五、投注孖T: a)在此投注的任何一关,第一名并头马情况,选择第一名并头的两匹马与跑出第三名马匹的投注视为「胜出组合」。 b)跑出第一名三并头马情况为「胜出组合」。 c)在此投注的任何一关,第二名并头马情况,选择跑入位置的第一名马匹与第二名并头的两匹马的任何一匹所组成的组合为「胜出组合」。 d)在该投注的任何一关,第三名并头马情况,选择跑入位置的第一及第二名马与跑出第三名的任何马的组合为「胜出组合」。 第七六条* (无投注) 倘在「胜出组合」无任何投注,以下之投注将视为其投注: a)投注独赢——第二名马匹,或倘无投注,则为第三名马匹,又或无投注时,投注金额退回; b)投注位置——对跑入位置的马匹,倘有投注共同分享净得彩池。倘无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c)投注连赢——第一及第三名马匹,或倘无投注,则第二及第三名马匹,又或倘无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d)投注三重彩——在任何排位所选择的第一、第二及第三名马匹,或倘无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e)投注孖宝——第一关第一名与第二关第二名马匹,倘无投注,第一关第一名与第二关第三名马匹,又倘无投注,第一关第一名马匹而不理会第二关,倘亦无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f)投注孖Q——第一关第一及第二名马匹与第二关第一及第三名马匹,倘无投注,则第一关第一及第二名与第二关第二及第三名马匹,倘无投注,则第一关第一及第二名马匹而不理会第二关,倘亦无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g)投注六环彩——首五关的第一或第二名马匹,倘无投注,则首四关的第一或第二名马匹,倘亦无投注,则投注金额退回; h)投注孖T——在第一关以任何排位的第一、第二及第三名马匹,而不理会第二关,倘无投注,则投注金额退回。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12/98/M号训令 第七七条 (胜出马匹的不足) 倘以任何原因,跑入位置马匹不足而不能对每一类投注订定有关派彩时,将按下列所指「胜出组合」支付或投注金额退回: a)关於单式投注: 独赢——倘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位置——倘有两匹马胜出者,派彩金予两个位置,倘有一匹胜出者,将派一彩金,倘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连赢——倘有一匹胜出者,将派发包括该马匹所有投注的彩金。倘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三重彩——倘胜出者少於三匹,投注金额退回。 b)关於复式投注: 孖宝——倘在某一关无胜出者,将派发选择另一关胜出者投注的彩金,倘在所指的两关均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孖Q——倘在某一关只有一匹胜出者,将派选择该马匹投注连同另一关「胜出组合」投注的彩金。倘某一关无胜出者,将派选择另一关「胜出组合」投注的彩金。倘两关均有一匹胜出者,将派选择该马匹投注的彩金。倘该两关均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六环彩——倘某关无胜出者,将派其余关次有胜出者投注(独赢)的彩金。倘所有关次均无胜出者,投注金额退回。 孖T——倘在第一关胜出者少於三匹,投注金额退回。倘在第二关只有两匹或少於两匹胜出者,派选择第一关以任何位置之第一、第二及第三名马匹投注之彩金,而不理会第二关。 第七八条 (无效赛事) 一、关於无效赛事,执行如下规则: a)对单式投注,投注金额退回; b)对复式投注,倘所有关次被宣布无效,投注金额退回; c)对复式投注,孖T除外,「胜出组合」是选择所进行的某一关或数关胜出者的组合; d)对孖T投注,倘第二关宣布无效,彩金将派予第一关「胜出组合」的投注者。倘第一关宣布无效,则投注金额退回。 二、本条一款的规定,在不妨碍关于退出马匹的规定情况下,适用于「并头马」及未有投注马匹的情况。 第七九条 (取消资格) 一、按本规章规定,在覆磅完毕讯号亮出後,任何一马匹被取消资格不影响所宣布的赛果。 二、除非监场作出不同的决定,在任何赛事与覆磅完毕後讯号亮出前有一或多匹马被取消资格,该马匹将视为最後到达终点。 三、按本规章规定,在覆磅讯号亮出後,倘有骑师或练马师被取消资格或被罚停赛时,将不影响所宣布的赛果。 第四节 电话投注 第八○条 (户口的开立) 一、专营公司订出规则,透过该规则,投注者得作出电话投注,并订定开立户口、开立户口存款的最低及最高款额,以及其後须存入及提出的最低及最高款额。 二、上款所指存款,得由专营公司所接受的银行担保代替。 三、电话投注户口的开立,系以专用表格连同所需的存款或担保为之,并推定户口开立人已接受载于该表格内的户口程序条件。 四、投注者只可以个人名义持有一个户口,不得采用联名/集体户口。 五、电话投注户口持有人对其户口提款所作出的指示是唯一负责人,即使该等指示将妨碍作出其他投注。 第八一条 (拒绝) 一、专营公司保留拒绝开立电话投注户口或接受存款的权利。 二、在有理由情况下,专营公司得拒绝接受电话投注或从户口提款的要求。 三、投注一经作出後,不得更改或撤销。 第八二条 (电话投注的条件) 一、户口持有人应向专营公司表明身份,指定通讯地址,倘地址有任何更改时,须作出通知。 二、户口持有人对专营公司作出通知及投注时,应指明户口号码、密码以及其他认为所需的资料,以确定该电话投注及投注额。 三、不接受邮递、电报、电讯或图文传真投注。 第八三条 (户口的活动) 一、所有户口存款或提款的要求,应向专营公司提出。 二、电话投注户口的结余系不计利息者。 三、不准电话投注两个户口互相转帐。 四、专营公司应将任何结余转入持有人申请表所指的银行机构所开立的户口,或按持有人以书面指示办理。 第八四条 (户口的存款) 一、在不妨碍电话投注的指示或纪录情况下,倘电话投注户口无足够金额应付该投注,任何投注均为无效。 二、给予专营公司款项记入电话投注户口的贷方,将可依下列规定支付电话投注。 a)现金存款,当专营公司已记入持有人户口的贷方时; b)支票存款,经已记入专营公司银行户口支票兑现後,及随之由专营公司记入持有人的户口的贷方。 c)银行转帐,当款项已记入专营公司银行户口後,随之由专营公司记入持有人户口的贷方。 三、现金或支票交付时所发出的收据是该支付的证据,但按上款规定,不得使用作为投注。 四、专营公司因本条二款所指记入贷方的平常程序的拖延而引致户口持有人倘有的损失,不予负责。 第八五条 (存款的条件) 一、户口持有人视为认识该户口的情况。 二、专营公司接受电话投注,推定投注者户口有足够金额支付此投注。倘金额不足时,专营公司得在该户口借方记入该投注的金额,并向持有人收取其差额。 三、差额的收取应预先作出,即使该投注可能成为胜方投注,但专营公司倘认为可行得将彩金按照上款规定扣除有关金额後,记入投注者户口的贷方。 第八六条 (记入贷方的彩金) 一、记入投注者户口的彩金或退回金额,透过覆磅完毕讯号亮出後,并经专营公司核准,得由投注者任意作为其後的投注。 二、查察任何彩金或退回金额已记入其户口的贷方是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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