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年政策成为了政府的其中一项重点关注。因此,除教育司在青年活动范围内所推行的事项外,一九八八年还设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谘询机构的青年委员会,而该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就青年政策的目标以及每年实施的计划提出意见。目前,该委员会得到教育司、澳门文化司署和澳门体育总署的技术—— 行政辅助。 经过分析青年委员会设立以来的活动,发觉一直由其协调委员会所负责的无数实质工作,远远超出了设立协调委员会的目的及其可供使用的资源。考虑到此情况和有需要关注青年问题的演变,发现须要设立一个附属机构以确保一项尽管有繁忙和特别复杂的时期但具有毋容置疑的长期特徵的活动。为此,遂产生青年厅并纳入教育司中,而教育司是最具备能力确保该类活动的和协调与教育及教学活动息息相关而经常须要集中的活动的组织机构。 设计出具有灵活性的及与教育司原有架构协调的架构,可以回应其本身活动的特性。亦认为应保留青年委员会以及其现有的职能和广泛的代表性,但其协调委员会由於未来不再需要,故予以撤销。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设立) 教育司内设立工作性质的附属机构青年厅。 第二条 (职能和组织) 一、青年厅尤其负责: a)协助制订青年政策; b)参与年度或跨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和实施; c)在职能范围内确保对青年委员会的协助; d)推动或进行涉及青年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有关的解决或舒缓措施; e)组织非强制性登记的青年团体的登记工作; f)确保青年旅舍的管理; g)设立并推广学习室; h)组织青年谘询中心; i)举办促使青年更好地融入社会的活动; j) 在不妨碍学校自治的情况下,监管学校体育活动,特别是多间学校参与的及/或具有竞赛性质的体育活动; l)确保本地区参加国际学生体育比赛; m)推动本身活动所需基本设施的设置及保养; n)参与或举办尤其为青年人举办的活动; o)参与或举办戒毒活动; p)支持或举办余暇和假期的消闲活动; q) 为本身范围内的活动,参与或推动培训技术—— 体育人员; r) 支持、扩展或推动以文化、体育或交流及旅游为目的的青年活动; s)支持并鼓励青年运动,尤其是青年结社; t)协助青年转入劳动生活; u)支持或举办有关青年体质的研究。 二、为行使本条一款的职能,青年厅下设青年结社辅助组、特殊活动暨计划组、学校体育组、辅助科与及青年活动中心,并得组织核心,推动年内需要不同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青年结社辅助组) 青年结社辅助组尤其负责执行本法令第二条一款c),f),o),s)和t)项所指职能。 第四条 (特殊活动暨计划组) 特殊活动暨计划组负责执行本法令第二条一款h),i),m)和p)项所指职能。 第五条 (学校体育组) 学校体育组负责执行本法令第二条一款j),l)及u)项所指职能。 第六条 (青年活动中心) 一、青年活动中心是隶属青年结社辅助组的机构,旨在以非集中形式确保执行赋予青年厅的职能。 二、教育司司长以批示订定青年活动中心职能的区域性范围。 三、有关指导职务的法例适用於青年活动中心负责人。 第七条 (辅助科) 辅助科负责确保对青年委员会和青年厅的行政辅助工作,倘该厅与本地区其他机构一并参与活动,亦确保有关的辅助工作。 第八条 (预算措施) 青年厅的设立及运作而引起的负担增加,今年由教育司剩余的款项负担。 第九条 (撤销和修改) 一、撤销二月一日第10/86/M 号法令核准的教育司组织章程第四条1-d款c项及第二十四条以及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号法令第九条。 二、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号法令第十条一款修改如下: 1.给予委员会技术—— 行政辅助,由教育司确保。 第十条 (人员) 一、载於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号训令附表的教育司人员编制增设下列职位: —— 厅长一名; —— 组长三名; —— 科长一名。 二、取消处长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