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公职的进入及晋升,七月三十日第5/90/M号法律订定对葡文及中文认识的级别。 这项措施,除了使双语普及化得以推行以及在公务员本地化及政府运作方面取得实际效果之外,在政治——行政过渡期内,还可使推广葡文及中文之目的和策略更为明确。 在行政当局内部推广中文一直在进行中,现时在这方面,一些推动者的成绩以行政暨公职司及华务司属下培训架构的方式较具代表性及成果。 监於由上述架构所发给对中文认识的证明书不纳入八月十三日第154/90/M号训令所订定之语文级别; 又监於为着在上述架构以外进行学习所引致的情况,有必要预备等同的方法; 澳门总督按照七月三十日第5/90/M号法律第十一条二款及澳门宪章第一六条一及二款c项之规定,着令如下: 一、为着本批示之效力,以下所指课程被视为等同: a. 由行政暨公职司公共行政培训中心主办并由商训学校及业余进修中心主理之中文课程I、II及III; b. 由华务司技术学校主办及主理之中文课程(粤语)。 二、上款所指课程与八月十三日第154/90/M号训令附表所载之中文认识级别的等同,按照下表处理: 证 书 等同级别 (第5/90/M号法律第二条) 中文课程 I 中文课程(粤语)——第四阶段 I 中文课程 II 中文课程(粤语)——第八阶段 II 中文课程 III 中文课程(粤语)——第十二阶段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