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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GM/90号批示,关於八月十三日第154/90/M号训令附表所载葡文语文知识水平等同级别。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为着公职的进入及晋升,七月三十日第5/90/M号法律订定对葡文及中文认识的级别。 这些载於八月十三日第154/90/M号训令的级别,将实践中葡语推广的政策,同时透过相等的证明书,证实认识该两种语言的不同程度。 监於现行的葡文证明制度有不同的形式,而按照该法律所载,自然会出现更多现存以外的教授葡文的途径; 又监於有必要为已订定的级别及在其它架构获得之证明及名称准备等同方法; 澳门总督按照七月三十日第5/90/M号法律第十一条二款及澳门宪章第十六条一及二款c项所载,着令如下: 一、为此批示之效力,以下之葡文证明被视为同等: a. 七月三十一日第32/82/M号法令所设的推广葡文课程第I、II及III级; b. 不同程度葡文学制的学历证明书或文凭(小学教育——学制第四年、中学预备班教育——学制第六年、初中教育——学制第九年); c. 中葡教育的葡文第I、II及III级。 二、上款所指证明与八月十三日第154/90/M号训令附表所载 之认识级别的等同,按照下表处理: 证 明 等同级别 (第5/90/M号法律第二条) 中葡教育葡文第I级(LP I) I 葡文推广课程第I级 II 葡文小学教育 II 中葡教育葡文第II级(LP II) II 葡文中学预备班 III 葡文推广课程第II级 III 中葡教育葡文第III级(LP III) IV 葡文推广课程第III级 V 葡文初中教育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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