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地区法例配合实况及现代社会的需要,根据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建立了法律现代化办公室,而在当前的过渡时期,该项工作变得迫切并须加大力度进行。 在首阶段,法律现代化办公室一直致力於完成对现行法例的普查和系统化的工作,以及对法律推广的准备工作,目的是促使法律效果能深入社会。 监於有大量的工作等待处理,因此宜修改十二月十六日第145/GM/89号批示修改的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中的第四及第五条。 基於此,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b)项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1.对由十二月十六日第145/GM/89号批示修订的十月二日第114/GM/89号批示的第四及第五条再次作出修改,其条文如下: 4.法律现代化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两名副主任协助之,均由澳门总督藉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所需人员由主任建议可从其他部门派驻或徵调方式聘任,亦可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同方式,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聘任。 5. 主任及副主任分别属司长及副司长级,均属定期委任。 2.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