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及综合训练中心现阶段需共同使用在路环的辅助设施; 监於机关及辅助部门的有效协调,综合训练中心主任须直接隶属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经三月八日第21/86/M号法令核准之综合训练中心章程第一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在路环的综合训练中心,系一个军事化训练中心。 二、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与综合训练中心须共同使用路环的现有设施期间,综合训练中心直接隶属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
一九九零年八月九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