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教育司组织架构的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使学校校长和学校督导员的职位组织上隶属基础教育范围。 但是,察觉到在学前教育,初小和中葡教育等机构的行政活动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监察方面,该等职位其职能的行使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运作上自主。 监於该等职位其报酬自一九八五年六月第75/85/M号法令颁布以来无作过任何调整,但其招聘范围的教师职程则相反,因此迫切须要提高该等职务的尊严,调整该等专业人士的薪酬至合理和与职务相称的水平,现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通过本法令为之。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竟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填补) 一、学校校长和学校督导员的职位,经教育司司长建议,由总督通过批示以可续期的定期委任方式填补。 二、委任系就从事学前或小学教学工作至少五年而其中三年在澳门进行的教师中作出。 第二条 (报酬) 本法令第一条所指职位的报酬相当於组长。 第三条 (暂行条文) 对现任的学校督导员和学校校长,现时的填补制度维持至彼等的定期委任期终结,并且本法例规定适用之。 第四条 (生效) 本法令规定的报酬调整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五条 (撤销) 撤销七月十三日第75/85/M号法令第一条三款。
一九九零年八月三日通过
着颁布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