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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0/M号法令,以行政暨财政处代替体育总署之办事处及财政资源处--撤销五月十八日第28/87/M号法令第四及第一一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十九条四款之规定,澳门政府每个机关办事处应在六个月内透过有关修改组织条例而被取代。 藉此,行政暨财政处取代澳门体育总署之财政资源处,其职权为原有财政资源处及办事处。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撤销澳门体育总署之财政资源处与办事处; 第二条——有关设立澳门体育总署之五月十八日第28/87/M号法令第三及第十条更改如下: 第三条 (机关与各部门) 一、澳门体育总署由一名主席领导,及一名 副主席协助其执行职务,两者之级别等同司长及副司长。 二、澳门体育总署包括下列部门: a)体育发展厅; b)体育设备处; c)行政暨财政处; d)体育医疗中心。 三、体育发展厅包括下列组别: a)联合体育组; b)康乐体育组; c)培训组。 四、行政暨财政处包括下列科别: a)行政科; b)财政资源科。 第十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行政暨财政处是一个协助技术及行政之部门,管理范围包括人力、物力与财政资源。 二、行政科之职权为: a)确保有关聘请、甄选人员及处理一切人员与本地区现行法律有关问题之行政事务; b)筹备及保持人员之最新纪录; c)筹备文件档案室及按现行法例清理文件; d)确保一切往来文件之处理,包括收发文件、分类、复印及存档; e)保养及保持澳门体育总署总机关之设施; f) 筹备及保持澳门体育总署最新之资产目录表及纪录; g)确保澳门体育总署之泊车管理; h)发展有关建筑、改建及维修之必需工程; i) 草拟有关澳门体育总署在运作上需置物件之建议书; j)储备在运作上之必需物件及适当地保养与分配之。 三、财政资源科之职权为: a)草拟澳门体育总署专有预算案,补充预算案及确保其实行; b)草拟管理账目; c)确保与银行之联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存款及提款; d)按现行法例蒐集及纪录澳门体育总署之一切收支账目,保持各项账目之最新结算。 第三条——撤销五月十八日第28/87/M号法令第四及第十一条。 第四条——澳门体育总署之人员编制内设置两名科长职位。 第五条——现财政资源处处长转为行政暨财政处处长而毋需办理任何手续,但须知会平政院及刊登於政府公报内。

一九九○年八月二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附 表 空缺 职位 2 领导人员: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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