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任本地区政府机构及市政职位的薪酬 按照澳门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规定,立法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 八月十日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修订为: 第一条 (总督的薪酬) 总督月薪俸订定为七万元。 第二条 (修订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 十月三日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修订为: 第九条 (薪酬金额) 一、上条所指薪酬金额是根据给予总督的薪俸以下列百分率订定: 市政厅主席 50% 海岛市政厅主席 42% 市政厅副主席 42% 海岛市市政厅副主席 37% 市政厅全职委员 35% 海岛市市政厅全职委员 32% 市政厅非全职委员 18% 海岛市市政厅非全职委员 18% 市议会成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