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地区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按照该宪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h项及第三款之规定,制订如下条文: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便就房屋税的优惠及豁免的事项立法。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目的是对楼宇内建设和使用停车场设立税务鼓励,而许可应分别对联合物业及现有停车场给予税项优惠及豁免。 第三条 (效期) 本立法许可效期为一百二十天。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执行主席 何厚铧 副主席
一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