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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0/M号法令,修改九月十一日第59/89/M号法令第二及第八条条文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九月十一日第59/89/M号法令设立之环境委员会,是由在其工作上对本地区生活质素及环境保护和维持方面负有重要性的机关及机构人士组成。 但认为委员会亦应有其他团体的代表参加,此系由於该等团体在行使职权时亦对维持自然及人类环境平衡和保护环境构成元素担任重要角色。 一如在行政当局方面有经济司、澳门文化司,在社会伙伴方面有澳门建筑师协会及澳门厂商联合会。 为了更有效保障委员会工作的持续性,藉此机会在委员会范围内设立一技术及行政辅助架构,对所呈交给环境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一些不可缺少的研究。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独一条——九月十一日第59/89/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八条修订如下: 第二条 (组织) 一、委员会由主席、总秘书及四款所指的委员组成。 二、委员会主席为总督。 三、总秘书由主席任命,并订定其职务运作的条件。 四、委员会的成员有: a. 澳门市政厅厅长; b. 海岛市政厅厅长; c. 海事署署长; d. 澳门地球物理暨气象台台长; e. 卫生司司长; f. 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 g. 劳工暨就业司司长; h. 经济司司长; i. 澳门文化司司长; j. 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代表; l. 澳门电力有限公司代表; m. 环境保护社团的两名代表; n.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代表; o. 澳门工程师协会代表; p. 澳门建筑师协会代表; q.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代表; r. 澳门总商会代表; s. 澳门厂商联合会代表; t. 劳工团体代表; u. 由总督以批示委任公认有功绩和在保护环境及对抗环境变劣、提倡健康和生活质素等方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机构及人士。 第八条 (技术及行政辅助) 一、对委员会的技术及行政辅助,对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和为保护及改善环境条件活动之协调,均由隶属於委员会主席的技术办公室负责。 二、技术办公室的人员,得向本地区行政当局机关以外派或徵用又或以临时散位、工作合约或个人工作合约制度聘用。 三、上款所指之合约人员的身份在有关合约文件内载明。 四、委员会秘书的职务,经总秘书建议,由主席任命一名技术办公室成员担任。 五、秘书参加委员会会议时无表决权,负责缮立有关会议录。 六、上款所指人员之负担由总督办公室拨款支付。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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