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务员本地化及双语制普及化政策范畴内,及随着三月一日第15/89/M号法令的制定,有必要订定适合为进入及晋升公职的葡文及中文认识要求的设立的规则。 此乃要求行政当局公职人员付出较大努力的若干措施,但其对澳门地区现正处於的政治——行政过渡期是不可缺少的。 基此; 监於总督的提议并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a项所载程序; 立法会按照澳门宪章第三五条一款c项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一、本法律订定为以临时性或确定性委任制度担任澳门行政当局包括自治机构、基金、市政机构及澳门保安部队文职、军事化及消防队等人员编制内职位之葡文及中文的语文和知识水平。 二、对於编制外合约聘用制度或散位聘用制度,本法律所订的制度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作为优先条件引用之。 三、任何情况下,上款的规定对受聘公职人员职级的给予不得成为填补条件或妨碍条件。 四、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及消防队以及教学人员语文知识水平的施行,由其本身的法规管制。 五、属於翻译职程的人员,不包括在以上各款的规定内。 第二条 (语文水平) 一、语文水平为对葡文或中文的知识程度。 二、葡文或中文的知识程度分为五个水平,其有关内容将以训令订定之。 三、语文水平由教育司或教育司为此目的而授权的机构所发证明书证实,倘属中文知识的证明时,则由华务司发出证明书证实。 第三条 (所要求的语文) 一、来自以葡语为教学语文的教育制度的人员,被要求认识中文,而对来自以中文为教学语文的教育制度的人员,则被要求认识葡文。 二、来自以其它语言为教学语文的教育制度的人员,被要求认识葡文和中文。 三、为着一款规定的目的,本地区学校英文部所授教育,视为列入以中文为教学语文的教育制度。 第四条 (晋升职程) 一、晋升职程内,葡文或中文知识水平的要求,按本法律附表之所定。 二、在不妨碍下款的规定下,入职无需凭语文水平的证明,但语文水平则在有关职程内,作为晋升条件: a.晋升第二职等,水平I; b.晋升第三职等,水平II; c.晋升第四职等,水平III。 三、基於由所录用人员进行的整体工作的需求,机关得於人员入职时要求语文水平的证明,在此情况下,晋升则依本条一款所指表第二至六栏之所定。 四、有需要按上款规定录用人员的机关应: a.编制招考公布,说明所填补职位的整体工作并参照本法律附表所载之有关栏指明要求的语文水平; b.解释所建议的语文水平要求; c.将以上各项所载资料送交行政暨公职司,该司於十五天期内作出有关意见书。 五、行政暨公职司得对招考公布的编制提供合作,尤其是关於工作内容的说明。 第五条 (晋阶职程) 一、晋阶职程要求语文水平I,其成为晋升第二职阶的条件。 二、为进入晋阶职程之目的,机关得按照有关职务的性质而订出与上款相同或以上的语文知识水平。 三、按上款规定订出的知识水平,载明於有关招考公布。 四、关於二款所指水平的订定,适用上条四及五款的规定,但四款a项末段除外。 第六条 (葡语或华语的知识能力) 一、在不妨碍本法律第四条二款及第五条一款规定情况下,得要求具有葡语或华语的知识能力,但该项条件须在招考布告内载明。 二、葡语或华语的知识能力为对本法律第三条规定所要求之语言,能在日常生活中例如与他人及与周围事物,尤以当有需要时与其专业有关之事物能以口语沟通者。 三、葡语或华语的知识能力系按如下方式分列: a.水平I——订定在日常生活中作口头沟通的能力; b.水平II——订定对与专业活动有关之内容作口头沟通的能力,并懂得适合担任其职务的专门术语。 四、葡语或华语的知识能力,系按本法律第二条三款之规定证明之。 第七条 (技术助理及行政人员) 技术助理及行政人员职程所要求的葡文水平分别为本法律附表第五及六栏之所载。 第八条 (特别职程) 本法律之规定得经由总督之批示,配合特别制度职程本身之要求。 第九条 (培训) 第二条三款所指机构及行政暨公职司应通过例如本身的或受委托的葡文及中文教育结构、设法设立使本法律可行的适合条件。 第十条 (权利的维护) 一、本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於已列入职程制度的人员,亦不适用於在本法律生效日前已开考考试所引致填补的人员。 二、上款所指人员转换职程,应遵守第四及五条所定语文水平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给予同等学历) 一、凡具有对葡文或中文知识能力证明书者,应向第二条三款所指机构申请发出根据本法律所定水平的学历同等证明书。 二、上款所指同等学历的给予,按总督批示将定标准为之。 三、凡具有葡语或华语知识能力者,亦得申请有关之证明。为此,可能须在本法律第二条三款所指机构接受适当之考试。 第十二条 (工作分配) 凡具有对葡文或中文各不同知识水平证明书者,可被分配在要求该项知识的工作,即使只具该语言的知识能力亦然。 一九九零年七月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七月十九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第5/90/M号法律附表 (第四条) 职等 职程及职级 语 文 水 平 4或以上 — 1 2 3 4 5 6 III — IV — V — 3 — II III III IV IV V 2 — I II II III III IV 1 — — I I II II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