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于澳门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宪章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的程序; 按澳门宪章第三十条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一款g项的规定,立法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管制司法警察司的特别制度职程。 第二条 (意义和范围) 上条所指职程的管制章程,目的在有关的重组,特别是按照载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对一般和特别职程所制定原则进行再评估及重整,而薪酬效力则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 第三条 (有效期) 本立法许可的有效期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