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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GM/90号批示,关於以直接洽谈方式将声响及电视广播业务批给予「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视听广播属本地区独家经营的公共服务,它的经营是根据特许制度为之。 广播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尊重现有道德文化价值的前提下,就促进社会及文化的进步与薰陶市民方面作出贡献,并确保市民在无障碍和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接收资讯权。 按照十月四日第56/82/M号法令的规定,视听广播业务最初是由澳门公共电视广播公司经营,後来则一直由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经营。 监於本地区出资达50.5%的上述公司拥有能确保所经营的视听广播业务具适当质素的专业技术及人力资源、本身财产与能力,故其具备从事视听广播业的适当资格。 此外,在电视广播方面,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最近进行了若干重大投资,以提供更佳质素的服务。 因此,考虑到澳门广播电视有限公司的特徵及资格明显对本地区有利,故本人根据五月十四日第3/90/M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命令将视听广播业经营权直接批予该公司,让其按照有关特许合同经营。

一九九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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