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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0/M号法令,设立澳门保安部队所属编制人员额外配属。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部队及消防队有编制内人员报读澳门保安部队为期四年六个月的高等学校课程; 又监於上述人员系按照法律规定及以全日制在不隶属澳门保安部队的公共机关修读为期四年或以上的课程; 基於必须就上述人员的原编制订定他们的情况,以使部队的活动不会由於他们在有关编制内空出职缺又无人填补而受到妨碍。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编制内的有关情况) 澳门保安部队现役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得在所隶属编制内处於下列其中一个情况: a) 编制内; b) 编制配属; c) 名额外。 第二条 (编制内)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在本身编制内属於确实服务者,视为编制内。 第三条 (编制配属)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由於下列其中一项理由在本身编制内不处於确实服务情况而又无担任编制内职位者,视为编制配属: a) 修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课程; b) 按照法律规定及以全日制在教育机构或在不隶属澳门保安部队机构修读为期四年或以上的课程。 第四条 (名额外)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不处於编制配属情况而又由於所在职级无空缺而不得填补所属编制内职缺者,视为名额外。 二、名额外人员必须按照进入所处情况的次序填补在本身编制本身职级内所出现的首个空缺。 三、名额外情况得由下列任何一个情况引致: a) 按照九月十四日第186/85/M号训令核准的晋陞章程第二十六条五款及第四十三条三款的规定的晋陞; b) 从编制配属情况的返回,即使立即转入或进入九月五日第84/88/M号法令第三及第四条所指职级。 第五条 (情况的变更)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在所属编制内情况的变更,由按照法律规定该等人员被包括在导致情况变更的条件内之日起计。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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