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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0/M号法令,关於修改六月廿二日第39/87/M号法令第三条条文(技术顾问办公室人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经二月二十日第9/89/M号法令修订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号法令第三条一款,不得聘用只具有不颁授学士学位高等课程学历的技术人员。 不颁授学士学位高等会计课程是足以担任有关职务的学历。 本法令准许只具有高等学历的技术人员填补平政院技术顾问办公室职缺,以此方式使到单从会计观点来审议帐目方面得到技术援助。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由於二月十九日第50/90/M号训令有所修订,二月二十日第9/89/M号法令所修订之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号法令第三条改为如下: 第三条 (顾问办公室人员) 一、技术顾问办公室的职务,由具有高等学历及合适专业经验的人士担任。 二、人员编制载於成为本法令一部分的附表内。 三、 四、

一九九零年七月七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附 表 职缺数目 3 高级技术员 2 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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