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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0/M号法令,订定具有镜湖医院助产护士学校课程之人士担任护理职务之条件。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镜湖护士助产学校一直以来造就了不少服务於本澳的护理专业人材,因此,有需要明确修读完毕该校课程的护士的专业情况。 在卫生司技术学校的协助下,期望镜湖医院护士学校的护士课程於短期内能提供与其他一般护士学校等同的基本培训。 此点并不妨碍即时采取一些措施,在不忽略政府卫生机关对执行护理专业方面的培训要求情况下,使该等护士能继续在政府的卫生机构服务,并鼓励其提高专业水平。 基於上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专业资格) 镜湖护士助产学校的护士课程被承认为在澳门地区执行护士工作的专业资格,但须符合以下各条的规定。 第二条 (受雇於政府卫生机构) 一、取得上条所指课程专业资格的人士,得以散工方式在政府卫生机构担任护士职务,但需在本澳医院有两年的护士工作经验,或倘无此项工作经验,只需在卫生司技术学校主办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及格。 二、上款的规定,适用於现有的散工合约在本法令生效日期後续约者。 第三条 (进入护士职程) 一、凡符合上条所指条件者,得投考进入卫生司或本地区其他政府机关的护士职程,但须修读一项补充训练课程,且成绩及格。该课程的修业时间及课程内容将经卫生司建议,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二、上款所指课程及格的护士,将获发一般护理课程同等学历证书。

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通过 着颂行 护理总督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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