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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SASAS/90号批示,关於核准领取丧失工作能力金之说明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丧失工作能力金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摊付,支付给常居澳门地区至少七年,被认为残废而无法进行所有和有报酬的工作的满十八岁以上的劳动者。 因此, 需要通过必不可少的指示,以发放丧失工作能力金, 经社会保障基金建议,并根据十二月十八日第84/89/M号法令第六条及经三月十二日第6/90/M号法令修改的第四二条二款以及十二月十一日第二O七/八九/M号训令第一条一款h项之规定,兹决定: 一、申请丧失工作能力金所需的文件如下: a ) 关系人透过填写第19/SASAS/90号批示通过的表格提出申请; b )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c ) 证明在本澳居住至少七年的文件; d ) 医生报告证明使受益人无法进行所有和有报酬的工作的残废情况; e ) 由劳工暨就业司发出,证明受益人执行职务时期的文件。 二、发放丧失工作能力金视乎社会保障基金健康检查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而定,申请人将出席健康检查委员会。 三、根据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五条二及三款的规定,保留丧失工作能力金需从发放恤金第二年起每年一月提交生活证明。 四、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委员会制订的指导方针,丧失工作能力金受益人可定期接受社会保障基金健康检查委员会的重新体检。 五、只要具备所有需要的条件并进行足够的证明,从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交申请那个月开始, 支付丧失工作能力金。 六、倘受益人去世,去世当月所领取的恤金为最後一次,其家人应在十五天之内将情事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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