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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SASAS/90号批示,关於核准领取养老金之说明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养老金是一项社会保障的终身支付,凡具备条件之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经申请後可获发给。 但法律规定在所订一般条件内有两项例外情况, 其一是在明显提早衰老情况,年龄可降至六十;其二是倘证明受益人明显缺乏生计,可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 尚订出一个过渡期,在该期内,社会保障基金向证明在申请对上三年内皆从事工作者发放养老金,即使彼等供款未满五年。 有需要核准发放养老金必需之规定,经社会保障基金建议,并按照经三月十二日第6/90/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84/89/M号法令第五条及第四二条二款以及十二月十一日第207/89/M号训令第一条一款h项之规定,本人着令如下: 一、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并已登记为社会保障基金之受益人,可获发养老金,但二款规定情况除外。 a ) 六十五岁或以上者; b ) 以本地区为住地至少七年者; c ) 为社会保障基金供款至少五年者; d ) 非从事有报酬工作者。 二、一九九○年一月处於十二月十八日第84/89/M号法令第五条三款所指情况,并申请养老金者,则由官方主动将之登记为该基金受益人。 三、养老金的申请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下列文件: a ) 填写本批示附件格式之申请书; b ) 在本地区居住至少七年之证明文件; c ) 由劳工暨就业司发出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前三年内皆从事工作之证明书。 四、年龄六十至六十五者,倘以明显早衰老为理由申请作出为受益人, 除上款所指文件外, 须递交医生报告。 五、倘申请人提出缺乏生计, 须出具证明;在此情况,可免交三款c项所指文件。 六、在四款所指情况下,养老金之发放视乎申请人接受健康检查委员会之检查结果而定。 七、为着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健康检查委员会及其运作,社会保障基金将与卫生司订立议定书。医生所作出的服务,其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按批示核准的收费表支付。 八、按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号法令第五条二及三款规定,在发出养老金後的每年一月份内须递交医生证明,方续获养老金。 九、倘符合一切必需条件并已作出充份证明,养老金之支付由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申请书之月起生效。 一○、倘受益人身故,则身故月份之养老金为最後一期;受益人之亲属须在受益人身故十五天内将之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一一、 倘养老金未在受益人身故前发放,则该款将按序给与受益人共同生活及居住之配偶, 卑亲或尊亲。 一二、 按上述次序之任何一名关系人,可在三十天内申请发放养老金之款项,有关之申请书须附同证明具有该项权利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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