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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90/M号训令,关於修订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七六一一号训令核准之「赛狗、电算机及现金彩票规例」第三章第六节第八五条条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被特许人澳门(逸园)赛狗有限公司请求修改经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号训令核准的《赛狗、电算机及现金彩票规则》的一项规定; 考虑到博彩监察暨协调司的赞同意见; 经济事务政务司根据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号训令第一条的规定,并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的《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职权,下令: 独一条 经一九六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7611号训令核准的《赛狗、电算机及现金彩票规则》第三章第六节第八十五款修改如下: 85. 应向出示中奖彩票的持票人支付彩金。 须在中奖日起计三十日内的任一赛事日,在跑狗场或澳门(逸园)赛狗有限公司指定的地方出示中奖彩票或提出退款的请求,以便获得付款。 如投注人出示撕破或无法清楚辨认内容的彩票,澳门(逸园)赛狗有限公司保留拒绝向其支付彩金的权利。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经济事务政务司 范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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