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4/90/M号法律,修改职业税章程及所得补充税章程若干条条文--若干撤销。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虽然关於按收益课税制度的整体检讨正在进行,但在不妨碍该项检讨的情形下,有必要作出若干被认为迫切进行的修订,其基本的目标是能使职业税与所得补充税之间有良好配合,从而令征税情况得以改善。 因此,是项修订建议是针对避免对单纯获得工作收益的纳税人双重课税,并藉此机会对职业税的免税额及简化课税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关於职业税章程方面,将至今在所得补充税章程内对第二组纳税人可课税收益核定的规定,列入职业税章程内。与此同时,固定税额亦进行了修订,将章程的自由及专门职业表内所有职业的税额统一为一个单一的税额。 在所得补充税章程方面,凡纯粹从工作中得到的个人总收益,免征所得补充税,并且对可课税资料的扣除进行了若干的修改,最後建立了一个新的对部分收益豁免的结算方式。 综上所述,经考虑本地区总督之建议并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之规定;立法会按同一宪章第三十一条a及l项规定,制定在本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职业税章程之修订) 於二月二十五日藉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章程内第四、七、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五-A、二十五-B、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八、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及五十二条有以下之新内容: 第四条 (不计征事宜) 下列情形不构成计征事宜: a.指定为纳税人本人作医疗、药物或住院费用的津贴而有文件证明者; b.家庭补助及生育补助等津贴,而按法律规定,并准达至为公共机关公务员与服务人员所规定的限额者; c.恤金及退休金、残废金、遗属赡养金、工作意外恤金,即使是有关方面自动给予者亦然,连同各种恤金的补助及与上述恤金目的相同而于服务完毕後一次过所取得的津贴。 第七条 (税率) 一、职业税税率如下: 可课征收益 百分率 至50,000元的收益 豁免 超出部分: 至15,000元 10% 15,000元至30,000元 11% 30,001元至60,000元 12% 60,001元至120,000元 13% 120,001元至210,000元 14% 210,000元以上 15%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