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调整了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的薪酬及有关职程。 该法令第四条规定薪酬制度的效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而第七条则规定职程新制度由本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但是,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颁行的澳门公共行政人员职程新制度则於该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因此,划一该两日期是合理的,以便确保该等法例在同时生效,并补充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消防人员职程制度管制上出现的不足。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合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号法律赋予的立法许可,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经由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第一条修订的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第四十三条一款e及f项改为如下: e)男或女警司及一等区长: 第一职阶——两年; 第二职阶——其余年数。 f)男或女总警司及助理区长: 第一职阶——两年; 第二职阶——其余年数。 第二条——四月十二日第10/90/M号法令第一条的效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