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华务司技术学校课程的发展及就读人数的增加,该校工作日益繁重,因此,除在将来进行更深入检讨外,现即时设立条件以使该校领导获致更佳运作,并修订该校部分学生的薪酬,作为支持普及双语政策最重要机构的即时措施。 此外,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规定,澳门政府机关『办事处』组织分支单位须在六个月内透过有关组织法的修改将之变更,现藉此撤销办事处,设立行政暨财政处,此系由于有需要重组华务司的行政分支单位,以配合不断增加的需求。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护理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号法令第三、八、十、十八及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结构) a) b) c)行政暨财政处。 第八条 (行政暨财政处) 一、在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管理范围内,行政暨财政处属技术——行政辅助的分支单位,负责如下工作: a)确保公众的接待及谘询; b)确保对人员管理的技术——行政辅助; c)处理一般往来文件,进行有关登记及整理总档案室; d)准备预算提案及注视其执行; e)编制物品及帐目负责人的帐目; f)确保费用的收取及保管; g)进行行政当局投资暨发展计划有关华务司负责的活动的财政控制; h)进行购置资产及服务; i)确保对财物管理的活动,以及保持有关资产清单及纪录的最新资料。 二、为履行其职责,行政暨财政处设有: a)人员及往来文件科; b)会计及财产科。 第十条 (领导及指导人员) 一、 二、 三、技术学校校长及副校长职缺,系经华务司司长建议,由总督就被认为具有担任该等职位资格及专业能力并熟谙中葡语的人士中选择以定期委任方式为之。 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 一、 二、技术学校校长相当於厅长。 三、技术学校副校长相当於组长。 四、技术学校章程系以训令核准。 第二十二条 (为进入翻译员职程之学生 的薪酬及制度) 一、 二、 三、 四、本条所指之薪酬如下: a)基本课程第一年,相当于薪俸索引点二四零; b)基本课程第二年及就读进入翻译员职程第一职等之速成课程,相当於薪俸索引点二六零; c)基本课程第三年,相当於薪俸索引点二八零; d)就读进入翻译员职程第三职等之速成课程,相当於薪俸索引点四三零; e)在专业实习及其後直至进入有关职级时止,相当於该职级第一职阶薪俸索引减二十点的薪酬。 五、课程之就读系以下列其中一项制度为之: a)倘系与公职有连系之人员,经华务司司长建议,并经听取有关人员所属机关之领导人意见後,由总督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就读; b)与公职无连系之人员,以临时散工方式就读。 六、 七、本条五款所指定期委任及临时散工之时间,与有关课程之就读时间相同,其中包括实习时间,并可建议延长不超过一百二十天。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第二条——华务司人员编制由本法令附表代替。 第三条——本法令於公布之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