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有必要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弥补由修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第三十、三十一及三十三条条文的二月二十日第7/89/M号法令的撤销所引致在职位填补及职程制度上管制的不足。 监於上述条文是订定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及消防队人员的续任、委任方式的转变及晋阶的适用规则。 又监於急需把由於欠缺法律管制而对关系人带来损失的有待解决情况加以正常化。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合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号法令第三十、三十一及三十三条修订如下: 第三十条 (临时委任及续任) 一、委任是具有为期两年实际及无间断服务的临时性质,由临时委任的批示日起计算。 二、一年服务完结後,将续任一年,但警队成员必须符合本法令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消防员则只须符合本法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 四、倘有关部队因疏忽并无在第三款所指期限内向总督建议续任,关系人得在获悉日起计三十天期内向总督申请,续任的效力将追溯至上款所指期限告满日。 五、 六、 第三十一条 (确定性委任) 一、 二、倘有关部队因疏忽并无在一款所指期限内向总督建议确定性委任,关系人得在获悉日起计三十天期内向总督申请,确定性委任的效力将追溯至上款所指期限告满日。 三、 四、 五、 六、 第三十三条 (委任方面考勤的重要性) 一、 二、 三、在例外情况倘成员不符合一款所指条件并已结束为期一年的临时委任,得由有关部队主管向澳门保安司令建议续任一年。 四、 第二条——本法令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