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一条——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83/86/M号训令核准之华务司技术学校管制章程第二及三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二条 (结构) 一、技术学校之结构: a)校长,并由一名副校长协助; b)教学委员会。 二、技术学校设有以下分支单位: a)文件中心; b)行政辅助中心。 第三条 (校长和副校长之职能) 一、校长负责: a)指导学校活动; b)编制学校活动计划,并将之送呈华务司司长审核; c)主持教学委员会及汉语考试典试委员会; d)指导分支单位; e)按照活动计划,编纂和协调课程及培训与进修之活动; f)核准教学方针,学习计划,课程计划和培训及进修之活动; g)将内部章程和所有需要上级解决之问题,送呈华务司司长核准; h)建议教师之聘用及决定其所属范围; i)按照教学委员会所定之标准,决定关於学生缺勤所提出之理由,及按照第二十四条二款之规定,订定学生就读资格的丧失; j)担任法律或章程所赋予之其它职能,以及担任所转授之职能。 二、副校长负责: a)协助校长; b)担任所赋予之其它职能; c)当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及不在塲时代替之。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门政府
着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