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文化司署(ICM)作为在文化范畴内实现指定施政目标之享有特权的工具。 但是,澳门文化司署仍需要合适的人力及物力资源,以便有效地执行所授予的重要职能。 这样,在不妨碍其日後法律架构之情况下,现有必要对其组织法进行若干修改,尤其针对在其中起较大作用的文化组成要素的范围。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制定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九月廿五日第63/89/M号法令第七、九、一○、一二、一四、一五、一六、一九、二一至二三及四○条条文之内容修订如下: 第七条 (名誉会员) 根据全体委员会的有利意见,澳门文化司署得对个人或机构给予委员会名誉会员的资格,因着其在文化领域中具有崇高功绩,或对澳门文化司署有所参与并作出贡献,因而有理由给予其此荣誉。 第九条 (机构) 一、 二、文化司司长由二位文化司副司长协助工作。 第十条 (属下机构) 一、澳门文化司署的属下机构如下: a) b) c) d) e)研究暨调查办公室; f) 二、 a) b) c) d) 三、 a) b) 四、 第十二条 (文化司副司长的职权) 一、文化司副司长行使授予他的职权,尤指以授权及转授权方式所得之职权。 二、按照文化司司长建议,由总督以批示订立之规定,文化司司长不在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文化司副司长代替之。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 一、 二、 a) b) c) d) e) f) 本地区文化团体的三名代表,这主要考虑到委员会各核心小组涉及的领域,这些核心小组任期两年,届满後可以续期; g) h)全体委员会之名誉会员无表决权。 三、 四、只要司长认为彼等到会对阐明所讨论的问题有帮助,澳门文化司署属下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人和技术员得被邀请列席全体会议或核心小组会议。 五、 六、 第十五条 (核心小组) 全体委员会设有下列核心小组: a)文物、图书馆和档案组; b)音乐、舞蹈及戏剧组; c)视觉艺术组; d)出版计划和书籍推广组; e)文化促进组。 第十六条 (运作) 一、全体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平常会议,但每当司长主动召集,或者不少於半数在职委员提出要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当需要专门及分析讨论某核心小组范围内的问题时,全体委员会可召开核心小组会议。 三、 第十九条 (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 一、附属於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辖下文化推广处内运作之组别有: a) 音乐组; b) 展览组。 三、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负责: a) 创造必要条件发展个人或集体的文化及艺术表现潜力; b) 举办、支持速成班和长期班,并通过一般性颁发艺术奖学金的建议,促进本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的艺术进修及培训; c) 支持举办国际音乐节; d) 推广及支持举办各项文艺活动,尤其与中葡文化交流有关者; e) 促进与开展作为音乐、舞蹈及戏剧培训组织的演艺学院的工作; f) 促进与开展作为艺术史和艺术的进展组织的视觉艺术学院的工作。 三、文化推广处负责: a) 鼓励成立旨在推广文化的社团,并给予它们必要的支持; b) 在澳门和外地宣传本地区文艺人士的活动,并支持他们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 c)支持组织对澳门居民较具意义的周年庆祝活动。 四、音乐组负责: a) 维持及确保文化司署设立之室乐团、交响乐团及中乐团的活动及发展; b) 推动及确保有关推介本地艺术家和宣传国际音乐家的音乐会以及个人演奏会的计划。 五、展览组负责: a) 筹办短暂性展览会,目的在於推介本地艺术家及在本地区宣传国际上塑造艺术方面的崭新作品; b) 筹办巡回展览会,目的在於宣传在澳门地区的动产及不动产; c) 协调其他展览会,包括澳门文化司署不同附属机构的计划内的。 六、对培训及文化推广办公室工作上的技术援助,由一薪酬相当於科长之协调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合作,对外关系暨翻译办公室) 一、 a) b) c) 建议个人艺术培训助学金和津贴的颁发标准,并在有关附属机构提议下,对其颁发提出意见; d) e) f) g) h) i) j) l) m) n) o) 二、 第二十二条 (出版办公室) 一、出版办公室包括: a)文化杂志组; b)印刷组。 二、出版办公室负责: a) b) c) d) e) f) g) h) i) j) l) 三、在不妨碍澳门文化司署司长所委派之其他工作,文化杂志组负责编装“文化杂志”。 四、印刷组负责策划及执行所委派的印刷工作。 五、对於出版办公室工作上的技术援助,由一薪酬相当於科长之协调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研究暨调查办公室) 研究暨调查办公室负责: a) b) c) d) e) f) 建议为着鼓励研究的助学金、津贴及奖金等的颁发标准,并注视有关研究工作及活动的进展; g) h) i) j) 协助在澳门内外举办对澳门文化政策的实施和宣传,以及澳门文化司署宗旨的实现有关系的文化研讨会、讲座、座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 l) 组织及管理与澳门文化司署职权范围有关的技术资讯和文献服务,并取得刊物将之分类、存档、处理及在文化司署内推介。 第四十条 (人员制度) 一、 二、 三、在适当情况及透过总督之批示,澳门文化司署得以个人工作合约制度接纳人员,但需在司长建议下,且该项职权是不可委托他人的。 第二条——1)无须任何手续,前研究、文化计划及特殊计划办公室主任转为研究暨调查办公室主任,但在评政院之登记及在政府公报内之刊载手续则除外。 2)无须任何手续,现任印刷工作及“文化杂志”之协调员分别转为印刷组组长及“文化杂志”组组长,但在评政院之登记及在政府公报内之刊载手续则除外。 第三条——在澳门文化司署人员编制内增设载录於本法令附表之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