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区进行中的教育改革的指导方针,在即将通过的教育制度纲要法有所制订,而教育改革的程序,必然导致检讨教育司的组织架构的需要,以便更好的适应为该领域制定的新抉择所引起的新要求。 然而,考虑到第17/90/M号法令马上开展学生福利工作的决定,须要对教育司现有组织架构作出一些调整。 因此,通过本法令在教育司内设立学生福利厅,以便能够与第17/90/M号法令设立并受第18/90/M号法令制订的学生福利基金配合,适当的回应须要开展的新活动。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一、在教育司内设立学生福利厅,作为作业性质的一个属下组织单位。 二、五月十四日第17/90/M号法令设立并受第18/90/M号法令制订的学生福利基金设置於教育司运作。 第二条——在不妨碍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通过的章程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推行学生福利工作以减轻接受教育的不平等是教育司的职责。 第三条——一、学生福利厅负责: a. 草拟学生福利工作计划的建议及其预算,以及协调或执行由此而来的工作; b. 研究并提议发放助学金的标准; c. 编制发放助学金所需的申领程序; d. 组织助学金受益人的档案; e. 组织有关助学金受益人旅费的程序; f. 关注助学金受益人的生活条件和学业成绩; g. 研究并提议发放各类经济援助的规章;采取发放经济援助所必需的措施; i. 开办学生膳堂并确保其运作; j. 草拟学生保险的组织和运作所必需的规则和指示; l. 推广有关学校安全及预防意外的措施; m. 提议与进行或参与有关学生及/或其家庭成员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 n. 参加对开展学生福利工作的人员的培训;组织学生福利工作的统计。 二、为了行使上款所指的职权,学生福利厅下设助学金组,主要负责b至f项规定的职权,经济援助组,主要负责g至n项规定的职权,以及一个行政辅助科。 第四条——行政辅助科负责: a. 确保学生福利厅以及学生福利基金所必需的行政辅助; b. 依指示编制学生福利基金的专有预算; c. 组织学生福利基金的经营账目; d. 支付学生福利基金的开支; e. 负起被交付的工作范围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号训令附表所载教育司人员编制表,增设一个厅长、两个组长和一个科长的职位。 第六条——本法令设立之科长职位,由三年多以来负责协调助学基金行政和会计工作的一等文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