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教育制度改革作为本地区施政方针的重要中心目标之一,并被确定为过渡时期澳门发展整体策略的其中一项重要优先工作。 在教育改革范畴内,必须创造条件,以便一方面建立一个适合澳门社会特性以及其发展需要的教育制度,另一方面,赋予教育——学习过程较大的效率。 在短期内即将通过的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将允许订定教育政策发展的大纲,从而为教育改革的稳定与连贯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然而,影响本地区教育的众多问题,需要在不妨碍并遵守既定策略的目的的前题下,推行减轻一些较重要障碍的可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除了对其他方面有不同措施外,突出需要设立机制,以提供更平等的入学和顺利学习的同等机会,并挖掘进入高等教育水平的更佳途径。 事实上,透过本法令订定的学生福利制度,包括给与缺乏不同水平教育的学生提供一系列多元化的服务,以便达到此目的。 接受教育的普遍权利及居民获得愈来愈高教育水平的需要作为社会全面平衡发展的支柱,其本身就要采取有效措施,不仅减轻对有经济困难家庭的社会歧视,而且亦提供条件让社会更好更有效的利用可供使用的人力资源。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学生福利) 学生福利旨在进行社会和教育的补偿,并实现给予一个多元化的经济援助系列和提供援助学生的其它补充服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令的规定适用於就读官立学校或在教育司注册的非牟利私立学校的学前、小学及中学教育的学生。 二、本法令关於助学金方面的规定,亦适用於就读澳门或外地学校高等教育的学生。 三、本法令关於助学金方面的规定,还适用於欲就读东亚大学所举办的大学预料课程或在外地不超过一年的预科或同等课程的学生。 第三条 (经济援助) 经济援助旨在帮助最有需要的学生应付就读学校的负担,其方式主要包括学费津贴、助学金、购买书籍和学习用具津贴以及认为需要的其他津贴。 第四条 (学费津贴) 一、学费津贴是一种财政援助,用於全部或部份支付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学费的开支。 二、学费津贴的金额每年由总督以批示订定,并按照教育级别计算,以本地区私立学校所收学费的平均值为基础。 第五条(购买书籍和学习用具的津贴) 购买书籍和学习用具的津贴是一种财政援助,用以支付全部或部份用於购买开展学校活动所需的书籍和学习用具,包括校服和体育器材的费用。 第六条 (助学金) 一、助学金旨在给予在澳门或外地就读高等教育课程之学生的财政授助及其他形式的补充援助。 二、助学金包括下列形式: a. 奖学金:用於奖励以优异成绩完成中学和高等教育课程且欲继续分别修读高等或研究院课程 的学生; b. 贷学金:用於资助本身或其家庭不具备经济条件供继续学业的学生; c. 特别助学金:无须偿还,用於资助培训本地区较缺的领域的人材。而其受益人结束学业後,将按照发放此类助学金的通告中规定的期限,随即在本地区从事其 专业活动。 三、本条一款所指其他形式的补充援助,得以旅费津贴的形式为之,并在可能情况下入住大学宿舍或旅舍。 四、发给助学金的名额和金额,以及各种不同形式的补充援助的参与程度,将由总督根据下列指数每年以批示订定: a. 就读中学最後一年的学生人数; b. 在该年度完成其课程的助学金受益人数; c. 学生福利基金财政上可动用的款项。 第七条 (援助之补充服务) 一、学生福利的补充服务旨在补足学前、小学和中学学生的援助,创造更好的学习和福利条件。 二、补充服务主要包括膳食和学生保险服务。 三、膳食服务旨在创造条件,使学生有合理的膳食,并按照情况得在学校或为此目的而设的膳堂提供膳食。 四、学生保险服务旨在确保提供意外受伤和需治疗身体损伤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对第三者造成的身体损伤或财物损失,并开展预防意外事故的活动。 第八条 (管制章程) 一、本法令第四、五及七条分别所指提供津贴及援助的补充服务的规则和标准的订定,由总督以批示核准的管制章程为之。 二、本法令第六条所指提供助学金的规则和标准的订定,由总督以批示核准的管制章程为之。 第九条(学生福利服务的实行) 一、本法令所指学生福利的不同服务,系以逐步方式实行,在顾及下述各项情况下,由总督以批示订定有关时间表。 二、在1990/91学年施行学费津贴。 三、助学金的新管制章程於1990/91学年生效。 第十条 (学生福利的发展) 一、本法令所指的学生福利活动,由教育司推行。 二、为着上款目的,将对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通过的教育司章程进行有关修改。 第十一条 (学生福利机构) 一、设立负责支付学生福利活动费用的学生福利基金,其组成及运作将由其本身的条例管制。 二、设立附属教育司司长的学生福利谘询委员会,其组成及运作将由其本身的条例管制。* * 已废止 - 请查阅:第29/93/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