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制订了政府车辆供个人使用的新制度,目的是对本地区财产作更佳的管理。 同时,亦订出一系列办法,方便行政当局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购买车辆,其中包括向薪俸索引625点或以上的公务员以及在本地区服务的保安部队高级军官提供特别的贷款。 由於澳门公职人员新法例的施行,有需要将上述贷款的准则修改,以本地区行政当局厅长级薪俸索引为基点。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颁布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一、…… 二、凡薪俸点相当於厅长级或以上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以及在澳门地区公共行政当局服务之武装部队高级军官,均可享有此制度之利益,倘为此目的,存有财政上可动用的款项。 第二条——本法令即时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二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