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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0/M号法令,关於无线电电器服务费用及罚款总表内增设一项目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为允许签发电视节目地面专线接收站的准照,有需要设立一新收费;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总督按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国家基本法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十二月二十八日第73/87/M号法令核准之实施於无线电电器服务费用及罚款总表内增设下列项目: 111——B D.8——电视节目地面专线接收站…2400 第二条——本法令即时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八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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