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十八日第1/90/M号法令设立司法事务司,并按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核准该司本身之预算前,所有开支将在同一法例撤销之机关预算拨款中支付。 监於司法事务司急需其本身之预算,按照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十四条规定,该预算在现行之预算(OGT90)支出项目中应为新项目。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在本地区一九九零经济年度总预算(OGT90)之开支项目内增设关於司法事务司之新项目,其代号及分类如下: 34-00—— 司法事务司 34-01—— 司法办事处 34-02—— 一般权限法院 34-03—— 刑事起诉法院 34-04—— 平政院 34-05—— 检察官公署 34-06—— 房屋登记局 34-07—— 商业暨汽车登记局 34-08—— 出生登记局 34-09—— 婚姻暨死亡登记局 34-11—— 立契官公署第一办事处 34-12—— 立契官公署第二办事处 34-13—— 立契官公署离岛办事处 34-14—— 法律翻译办公室 34-15—— 法律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