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美安燕梳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考虑到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之赞同意见,所持理由系不存在妨碍接纳该请求之技术原因或有关市场正常运作之原因; 经济事务政务司行使十二月十一日第204/89/M号训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所授予之权限,并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根据二月二十日第6/89/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许可“美安燕梳有限公司”按照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属“一般保险项目”之“疾病”保险,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3/82/M号训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号训令及八月二十八日第153/89/M号训令等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九零年四月七日於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经济事务政务司 范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