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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0/M号法令,关於修改五月十八日第29/87/M号法令第三条条文(最高体育委员会之组织)事宜。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最近加入了亚洲奥林匹克委员会,这对本地区体育未来的发展甚为重要,使本澳更能参与国际性赛事。并透过奥林匹克当局的支持,在培训运动员方面将获得大力协助。 基於这个重要性,有需要修改体育最高委员会结构,增设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代表。 综上所述;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五月十八日第29/87/M号法令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组织) 体育最高委员会组织成员如下: a. 澳门体育总署署长; b. 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 c. 澳门市政厅厅长; d. 海岛市政厅厅长; e. 旅游司司长; f. 工务运输司司长; g. 教育司司长; h. 各体育总会选出的代表三人; i. 由总督指派在体育方面具有声望的人士三人。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过 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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