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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0/M号法令,等同消防队队长及副队长之职位与副司长及组长之职级–废止七月十三日第70/85/M号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号法令。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鉴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第85/89/M号法令经调整领导及指导职程的酬劳; 由於该项酬劳调整所凭理由,同样可援引於因其担任有关职务之资格及专业经验的澳门保安部队消防队队长及副队长的职位; 基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号法律所赋与之立法许可,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澳门消防队队长及副队长之职位,为酬劳之目的,分别相当於副司长及组长之职级,并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附表一第一栏及附表二所载之薪俸索引点。 第二条 担任上条所指职位之人员,不论任何程序即时改为收受新索引点的薪俸,其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 第三条 七月十三日第70/85/M号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号法令概予撤销。 第四条 本法令於公布之翌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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