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所核准之一九九○年度施政方针指出,教育改革是政府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一九八八年开始的改革程序,从开始便着重两个主要关注点:其一是赋与教育政策发展的工具,目的是透过引进先进成分和创设有力量改善教育质素的条件,设立适合本地区发展要求,符合澳门本身社会和文化特徵的教育制度;其二是推动若干虽然是个别性质的措施减轻现时影响教育运作的较严重问题。 即将通过的教育制度纲要法,将满足首要的关注,在次要问题方面,逐步推行六年免费教育措施,增加学额及改善从事教学职务的条件,尤其是关于教师薪酬情况及培训。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已采取若干措施,例如给与小学学生的津贴增至澳门币八百元,并准备若干措施,不论由政府资助抑或透过向私人提供方便及鼓励兴建校舍,逐步增加本地区学校的数量。 教学人员的问题亦受到政府特别关注,在此方面已订定有需要『检讨给予私校教师的直接津贴制度,提高教师职业的尊严』。 鉴于这个关注,并且不忽略对教师问题有需要作出整体及深入的处理。对此,跟随教育制度纲要法,在教师专业范围将编制管制章程。澳门总督已决定随即开始调整教学人员的直接津贴方式,以便同时达致两个目的:增加给予津贴款项作为薪酬的补充,并透过积极措施,给予具有教学培训的人士优惠,鼓励培训。 基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并考虑各方面对此问题的意见後,澳门总督按照六月三十日第65/84/M号法令第一条二款之规定,又鉴于九月十日第199/85号批示,决定如下: 一、给予实际担任职务且於一九八九/九○学年度开始时已在教育司登记的非牟利私校教师的直接津贴载于如下各表: a. 学前教育及小学教育 学历 月津贴 具有学前或小学教育教师培训课程 一千元 无教师培训课程 六百元 b. 中学教育 学 历 月津贴 具有教学培训的高等学历 一千五百元 无教学培训的高等学历 一千二百元 非高等学历 七百五十元 c. 年资奖金 服 务 年 数 年 资 奖 金(月) 五至九年 五十元 十至十四年 一百元 十五至十九年 一百五十元 二十至二十四年 二百元 二十五年或以上 三百元 二、按照四款b项及c项规定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而现时在学前或小学教育任教之人士,有权收取该等教育水平之最高津贴。 三、按照四款a项之规定或五款所订之认可具有学前及小学教育教师培训课程而现时在中学教育任教之人士,有权收取为此教育水平之最低津贴。 四、为着本批示之效力,如下被视为: a. 学前或小学教育教师培训课程,系指在圣约瑟中学师范学校、东亚大学及华南师范大学取得之课程; b. 有教学培训的高等学历,系指发给教育『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例如在普通大学或在同等性质的其他机构取得被有关国家或地区当局承认之大学课程; c. 无教育培训的高等学历,系指『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又或理工教育机构发给之『文凭』或『高级文凭』又或『同等学历文凭』之非大学高等课程。 五、非从四款a项所指机构取得之课程,但提供同性质的培训,教育司将按个别情况予以分析,作出认可,以便给予本批示所载的津贴。 六、为本批示之效力,学历证明系透过递交经认证之有关文凭或证书为之。 七、在本批示公布之日年满四十岁或以上且在教育司登记至少有五年之教师,因具有被接纳的理由不能提交其具有学历的证明文件者,为取得本批示所订津贴之权,应须: a. 递交一份以其本人名义作出之声明书,指出所具有的课程及取得之年份以及有关机构,并列出不能提交证明文件的理由; b. 递交由学校校长所签署之声明书,其内载有在学校服务的年数,所教授的教育水平及/或课程,以及关於提供服务质素的评价。 七.一、教师对七款a项所指之任何一项问题作出假声明,将永久取销给予其之津贴。 八、执行本批示所引致之费用,将由列入教育司预算内之款项负担。 九、本批示由一九八九/九○学年开始时生效。